從事吊料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 1080002845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工作平台(416)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108 年 1 月 9 日 8 時至 12 時:○○有限公司李○庭分配各工作內容後開始作業。當日 12 時至 13 時午休時間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師吳○瑋於地下 1 樓進行施 工品質查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主任蔡○樺於工務所內執行行政工作;○○有限公司之李○庭、邱○棋及罹災者等人持續當日上午分配之工作。14 時 00 分許, 罹災者於 A 棟 13 樓高度約 43.8 公尺之吊料平臺進行模板材料堆疊綁紮作業,模板材料 堆疊於吊料平臺約 285.3 公斤時,吊料平臺構件之背撐材與固定材(即 12 號鐵線)突然脫落,造成吊料平臺倒塌,模板材料與罹災者墜落至地面。罹災者墜落後,○○有限公 司之李○庭於無線電上呼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師吳○瑋於無線電上聽到呼 救後,立即協助通報 119。救護車到達現場後,由 119 救護人員判定當場傷重不治死亡, 未送往醫院,後續送往殯儀館。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距地約 43.8 公尺高之吊料平臺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雇主對於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且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2.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訂 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原事業 單位未落實本工程巡視工作、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命令停止該 危險之高處作業、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未 提供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 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
算書及施工圖說。…。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 1 項)
(七)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八)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 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
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 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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