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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吊料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

 核備文號:(108) 1080002845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1)

三、媒 介 物:工作平台(416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五、發生經過:

108 1 9 8 時至 12 時:○○有限公司李庭分配各工作內容後開始作業。 12 時至 13 時午休間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師吳瑋於地下 1 樓進行施 工品工程司之地主工務內執工作;○○有限公司之李庭、棋及罹災者等人持續當日上午分配之工作。14 00 分許, 罹災者於 A 13 度約 43.8 公尺之吊平臺進行模板材料堆疊綁紮作業,模板材料 堆疊於吊料平臺約 285.3 公斤時,吊料平臺件之背撐材與固定(即 12 號鐵線突然脫落平臺罹災墜落災者落後有限公 司之線電呼救股份限公於無聽到呼 救後,立即協助通報 119救護車到達現場 119 救護人員判定當場傷重不治死亡, 未送往醫院,後續送往殯儀館。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距地約 43.8 公尺高之吊料平臺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雇主對於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且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2.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未行職管理項。安全生教。未訂 定安工作未訂檢查實施查。事業 單位本工工作場所未「命令止該 危險作業以連調其必全防或措、未 提供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 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

               算書及施工

          二、建立按說施作之查驗機(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檢查一次。

     (勞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以下之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雇主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施之自檢查,應訂自動檢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 1 項)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六、高壓氣體作、營造作業主管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

()雇主應依業安法及有關定會代表訂定合其安全衛生工 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機構備查

        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年滿十五歲以上,五歲以下之左列勞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工保險為被保

      險人:受僱於僱用五以上公司、行 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01218-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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