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特高壓電路設備及線路之檢查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2) 1814971
一、行業分類:電力供應業(351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 112 年 9 月 9 日 10 時 0 分許,嘉義縣,太○公司(法人代表人元
○公司)。
(二)災害發生當日 9 時許,太平洋公司工程部經理張員帶領領班柯員、班員陳罹災者
及吳員共 4 人,到達台電#76 特高壓電塔,準備從事電纜故障點檢查作業,另外還
有 4 名人員於 3.22 公里外之 M24 人孔從事測試配合工作。當日#76 特高壓電塔
之 檢查作業工作分配,為陳罹災者負責 C2 橫擔電纜終端匣測試線安裝工作,柯
員負責 C3 橫擔電纜終端匣測試線安裝工作,吳員於地面負責整理機具及做測試
配合工作,張員負責現場指揮監督,於 9 時 30 分許,陳罹災者先爬至 C2 橫擔
並開始將 電纜終端匣底部固定接地線螺絲鬆脫準備接測試用接地線(以下簡稱測
試線),柯員隨後亦爬至 C2 橫擔下方之 C3 橫擔上,於 10 時 0 分許,當陳罹災者
完成螺絲鬆脫並將測試線向下垂放時,柯員螺絲已鬆脫一半,當柯員看到垂放下
來的測試線時, 即站立去接住測試線的另一端,柯員接住測試線後並未放手,
陳罹災者持續將測試線向下垂放,約 2 秒過後,柯員突然聽到陳罹災者慘叫一聲
,柯員抬頭看到上方的陳罹災者旁邊有電弧產生,柯員立刻將手中的測試線(已斷
掉,長度約剩 92 公分)往外丟出,並趕快往其上方 C2 橫擔移動,當柯員爬上 C2
橫擔時,看到陳罹災者仰躺在橫擔之型鋼上,上半身懸空在橫擔外側,柯員立刻
將陳罹災者翻到橫擔另一側型鋼上放置並向下方張員呼救,張員立即呼叫消防局
及救護車,之後柯 員陪在陳罹災者旁邊。
(三)直到消防局人員前來搶救並將陳罹災者垂吊至地面,再由救護車送至嘉義市天主
教聖馬爾定醫院急救,惟延至當日 12 時 10 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陳罹災者於台電 69kV 特高壓電塔(對地電壓 39.84kV)從事設備
及線 路之檢查作業,因未停止送電,未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未
使勞工確實使 用絕緣用手套等防護具,導致陳罹災者於 C2 橫擔處垂放測
試線時,測試線不慎碰觸 C4 橫擔上帶電之避雷器而感電,致造成陳罹災
者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陳罹災者於特高壓電路從事設備及線路之檢查作業,不慎碰觸 69kV(對
地電壓 39.84kV)帶電體造成感電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
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未停止送電。
2、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之檢查等作業時,未於確認電路開路後之
電 路,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
3、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未使其使用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 具。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未依所訂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實施「協議」、「指揮
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4、本工程未於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 生職業災
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 主管及負
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安全衛生管
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
職教育訓練:…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職業安全 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5、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
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
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6、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
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
取下列設施:…三、開路後之電路…,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4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第 1 項)
7、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
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76 條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8、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
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9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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