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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固定式起重機維修作業發生被夾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41040011663

一、行業分類: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3400)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推 (07)

三、媒介物:起重機 (2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人、傷 0

五、發生經過:

民國 104 7 10日,高雄市,剛○○○公司。領班洪員帶領勞工許罹災者、郭員、蔡員等共4人前往該公司軋鋼 A線工廠維修故障之固定式起重機,於 11時許,完成肇災起重機之修理工作後,勞工蔡員與郭員站於起重機維修走道西側護欄內觀察起重機西側兩個直行輪,勞工許罹災者則於維修走道東側南端觀察直行輪,並由勞工許罹災者以無線操作用開關器啟動起重機直行並開始試車,以測試直行輪是否正常運行,試車時忽然聽到勞工許罹災者大叫一聲,勞工蔡員與郭員趕緊跑至起重機維修走道東側查看,發現勞工許罹災者身體遭夾於起重機護欄與廠房鋼柱間。造成該員胸部鈍挫傷,經通盵 119送醫急救,仍延至當日12 31分許傷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於查看直行輪運行狀況時,遭固定式起重機維修走道欄杆與廠房鋼柱夾住,

造成胸部鈍挫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從事固定式起重機檢修、調整作業時,未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三)基本原因:未執行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共同作業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確實實施「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2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190131-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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