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櫃輪上指揮貨櫃起重機吊掛貨櫃作業被撞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 (5259)
二、災害類型:被撞 (06)
三、媒介物:已包裝貨物 (6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人、傷 0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4年 7月 4日,高雄市,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當日9時許,劉罹災者在高雄港○○號碼頭○○貨櫃輪上從事貨櫃起重機吊掛貨櫃之指揮作業,於指揮貨櫃起重機操作手潘員將2只40呎貨櫃裝載於船上甲板時,發生被貨櫃撞擊,致夾於被吊貨櫃與船上固定梯間致死。
(三)劉罹災者當場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在貨櫃輪上指揮貨櫃起重機吊掛作業時被貨櫃壓傷,致腹部挫裂傷內臟外露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於甲板上裝載貨櫃作業時,未禁止勞工進入有發生被夾危害之區域。
2. 500公噸以上之貨櫃輪,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貨櫃裝載作業時,所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未確實直接指揮作業、督導裝卸機具使用狀況。
(一)基本原因:
1.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防止職業災害。
2.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非為專職。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
左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二)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
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相關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4條第1項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
起重作業。(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2條第1項第8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五)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
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笧理辦法第3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