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吊掛作業發生遭鐵箱模具撞擊災害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鋼鐵鑄造業 (2412)
二、災害類型:被撞( 6)
三、媒介物:起重機( 2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4年11月25日,桃園市,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據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勞工郭員稱< 104年 11月 25攴 15時許,我、古員共同在脫模區負責進行脫模作業,而高罹災者獨自操作一台 51公噸的天車(固定式起重機)吊放鑄造金屬時裝填砂土及模具之鐵箱模具(尺寸:長 3.58公尺、寬 2.6公尺、高70公分),忽然聽到高罹災者的呼救聲音後,前往查看發現高罹災者側躺在地上,推測高罹災者可能於操作天車時,遭晃動的鐵箱模具撞到後,而身體被其與放置地面之鐵箱模具夾擊,我立即通知主管將高罹災者送往○○醫院救治,仍於當日18時 50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依據現場檢查及相關人員證詞,研判應係 104年11月25日15時左右,高罹災者從事吊運鐵箱模具時,欲將吊運之鐵箱模具自脫模區移往放置區過程中,鐵箱模具於方向轉換前碰撞柱子,導致鐵箱模具大幅度晃動,當下高罹災者亦因確認鐵箱模具往 A方向之路徑移動,故自移動過程中閃避不及,而被鐵箱模具撞擊,其腹部遭其與放置地面之鐵箱模具夾擊,使罹災者腹部 (距地面高度約110至130公分處 )被吊運鐵箱(編號2)模具撞擊,雖送往○○醫院救治,仍因傷勢過重,於當日18時50分不治死亡。
(一)直接原因:
遭鐵箱模具夾擊腹部,導致腹盆腔鈍創致腹盆腔出血而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未於吊掛作業場所指派指揮監督人員。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吊運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2.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 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毕 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