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鋼構電焊工程遭倒塌之 H型鋼壓夾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金屬建築組件製造業(2522)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介物:起重機( 211;固定式起重機)
四、罹災情形:死亡 1人
五、發生經過:
據○○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劉員稱: 104年 1月 31日上午我與吳罹災者 (以下簡稱罹災者)於廠內從事 H型鋼電焊作業,災害發生當日上午約 11時 30分,罹災者位站兩支 H型鋼中間欲進行 H型鋼翻面,以利後續電焊作業,當時罹災者操作固定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為 4.5公噸)已將其中一支平躺之 H型鋼立起,當其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將吊勾上之吊具 (共 2組吊具)移至另外一支 H型鋼進行翻面作業,吊勾上之吊具在移動過程与 (吊運車方向由西往東),其中一組吊具凸出之插銷疑似勾到原已立起之 H型鋼邊側,以致該 H型鋼倒塌,造成罹災者被夾在兩支 H型鋼之間,現場其他人員見此狀況隨即協助將H型鋼搬移開,報警後通知救護車將罹災者送往○○醫院,於同日下午 13時 55分急救無效死亡。
六、原因分析:
研判於 104年 1月 31日上午,吳罹災者從事 H型鋼電焊作業,約 11時 30分,罹災者站在兩支 H型鋼中間進行H型鋼翻面,以利後續電焊作業,其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 4.5公噸)已將其中一支平躺之 H型鋼立起,當其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將吊勾上之吊具(共2組吊具)移至另外一支 H型鋼進行翻面作業時,移動(吊運車方向由西往東)過程中吊具凸出之插銷勾到已立起之 H型鋼邊側以致其倒塌,造成罹災者被夾在兩支 H型鋼之間,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一)直接原因:吳罹災者遭倒塌之 H型鋼壓夾於另一支型鋼之間,因胸背部鈍挫傷及肋骨骨折致呼吸阻窒,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對於 H型鋼堆置,未採取擋樁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防止倒塌。
(2)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時站立於兩支 H型鋼間。
(三)基本原因:
七、災害防止對策:
(1)未訂定H型鋼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及管制措施(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第2項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對於吊升荷重 4.5公噸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未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
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