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吊掛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 439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 4)
三、媒介物:金屬材料( 52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0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4年05月19日,臺北市,成○工程有限公司。
(二)邱罹災者共同作業之勞工吳員訪談之陳述,當時邱罹災者與吳員共同綑綁鋼筋從事吊掛作業,
並於吊掛過程控制吊物,吳員以 4號鋼筋勾住吊物控制而邱罹災者以徒手控制,當吊掛鋼筋吊
運至離地約1.8公尺處時,綑綁鋼筋之吊掛鋼索突然斷裂,正好壓到邱罹災者的頭部及左腳,
致使邱罹災者頭顱破裂當場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物體飛落
(二)間接原因:
1、從事起重機鋼筋吊掛作業時,未依荷物重量選用適當吊掛用具,確認其強度、規格、安全率等
之符合性,以確認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2、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鉤住或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
防擺動。
3、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三)基本原因:
1、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 設
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
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2、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作業時,未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
隨時注意作業安全。
3、雇主未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在職教
育訓練。
5、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
備查後,公告實施。
6、雇主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雇主未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設置安全衛生人員。
8、雇主未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針對吊掛物使用之鋼索發生斷裂缺失部分,擬定「使用鋼索起重吊掛作業檢核表」,事業單位於從事吊掛作業時應自主檢查與管理。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