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吊掛作業時遭滑落棧板及鋁板壓傷致死
一、行業分類: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 04)
三、媒介物:吊掛鉤具 (37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據○○股份有限公司廠長劉員稱 (現場無人目擊):104年 8月 18日下午 2時 30分左右,疑因呂罹災者於廠內進行鋁板吊運作業時,未配戴安全帽,當吊升高度約距地陎 1.6公尺後,水平移動約 1公尺時,疑因原本尺寸不一的鋁板 (長約:2.4、1.4及 0.6公尺;寬約: 1.45公尺)疊放位置不平均,導致其重心不穩,連同棧板一起滑落至地面時碰撞呂罹災者使其跌倒頭部撞擊地面,災害當時呂罹災者意識清醒並通報救護車隨即送往醫院急救治療。
六、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罹災者遭滑落的棧板及鋁板壓傷,致頭部鈍力損傷合併顱內出血,中樞神經
衰竭死亡。
2.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3.基本原因:
(1)未訂定吊運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2)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未經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
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
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三)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9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雇主對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毕 63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