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XX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務所)
危害因素告知單
承攬廠商名稱: |
|
承攬商編號: |
|
|
||
承攬作業名稱: |
|
施工期間: |
|
|||
一、工作環境說明:(請監工單位依現場實際工作環境,當面告知承攬商,必要時以圖面說明) |
|
|||||
1. 工作地點及性質: □噪音□粉塵□鋼構組配□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露天開挖□高架□吊掛□其它 2. 設施、佈置: □太陽能發電設施□儲存區□通道□樓梯□照明□高低電壓□開口/缺口□其它 3. 機械設備: □天車□升降機□粉碎機□攪拌機□空壓機□裁切機□鑽床□高壓清洗機□其它 |
|
|||||
二、作業項目 |
|
|||||
c1. 高架作業 c2. 組模、拆模c3. 木料切割 c4. 施工架組立、拆卸c5. 鋼筋組配c6. 氣體切割 c7. 電焊 c 8. 氣體 c 9. 土方開挖 c 10. 吊裝、搬運 c 11. 電氣安裝 c 12. 油漆、粉刷 c 13. 打樁作業 c 14. 擋土支撐架設 c 15. 預拌混凝土輸送 c 16. 混凝土澆置作業 c 17. 電梯安裝 c 18.天車安裝 c 19. 廢棄物清除 c 20.屋頂作業 c 21.其他 |
|
|||||
三、可能之危害 |
可 能 引 起 危 害 之 原 因 |
|
||||
c 1. 火災、爆炸 |
□電線走火 □動火作業未隔離易燃物質或排除可燃性氣體、引火性液體之蒸氣 □使用裸線 □機具過熱 □其他 |
|
||||
c 2. 感電 |
□使用裸線或破皮 □帶電體露出 □活線作用 □電線經潮濕面 □機具漏電 □電線橫越於走道被碾破 □其他 |
|
||||
c 3. 墜落、滾落 |
□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未使用及提供墬落防範措施(如安全帶、安全網….等) □開孔未防護 □鋁梯作業 □其他 |
|
||||
c 4. 與有害物之接觸 |
□化學物品搬運不當 □搬運或使用化學物品未使用個人防護器具 □化學物品未妥善貯存 □誤觸化學物品 □其他 |
|
||||
c 5. 跌倒 |
□地面或通道上有突出物 □地面或通道上有落差 □地面或通道上有滑溜之虞 □其他 |
|
||||
c 6. 物件掉落 |
□機器設備運轉中有飛落傷人之虞 □搬運中有物體掉落之虞 □其他 |
|
||||
c 7. 崩(倒)塌 |
□堆置不佳 □遭撞擊、碰撞 □堆積物有崩塌傷人之虞 □其他 |
|
||||
c 8. 衝撞、被撞 |
□行進中之車輛 □搬運中有被撞之虞 □其他 |
|
||||
c 9. 夾、捲、切、割、 擦傷 |
□施工中有被切、割、擦傷之虞 □其他 |
|
||||
c 10.踩踏(踏穿) |
□施工中有踏穿鐵釘、金屬片而傷害之虞 □屋頂作業 □其他 |
|
||||
c 11.與高低溫之接觸 |
□施工中有暴露或接觸高、低溫之設備或物質之虞 □其他 |
|
||||
c 12.窒息 |
□施工中有缺氧之虞 □局限空間作業 □其他 |
|
||||
c 13.粉塵危害 |
□施工中有可呼吸性粉塵之虞 □其他 |
|
||||
c 14.物體破裂 |
□易碎物品 □其他 |
|
||||
c 15.其他危害 |
|
|
||||
四、基本遵守事項(以下由承攬商填寫) |
|
|||||
1. 進入工區配掛識別證並確實配戴安全帽,頤帶應扣牢,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區。 2. 高架作業配戴安全帽並繫安全帶,作業勞工應將安全帶掛鉤,鉤掛於堅固之處,不可鉤掛於管路上; 嚴禁於架上置料及拆除相關安衛措施(鷹架、長條型防墜網、中欄杆)。 3. 工區內臨時用電掛名牌,電線一律高架,尤其地坪潮濕區域,電源限接二次側,並需使用標準插頭 及電纜線。電焊作業須有防止電擊裝置方可作業。 4. 工區內安衛措施嚴禁拆除,並與工班及相關施工人員宣導"隨手作安衛"之觀念。 5. 各工程施工時,需有安衛主管或專人於旁管理及注意安衛,避免不安全之行為發生。 6.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使工作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7. 承商應加強其所屬施工人員及施工區域之危害告知,並予以適當之安衛宣導、訓練。 8. 承商需確實巡查工區,並將每日巡查紀錄表繳交至勞安單位備查,若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及回報, 以利安衛管理維護及確保施工人員生命、財產。 9. 廠區嚴禁煙火如需動火作業請依規定辦理申請。 10.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應熟悉並遵守、執行。 11.危險性機械設備、吊掛作業操作人員均應經訓練合格,且持有證書。 12.承商應提供適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供其員工使用、配戴。 13.施工前應了解工作人員精神及健康狀況,檢查各項裝備性能良好。 |
|
|||||
五、危害防止措施(勾選即表已確實研讀,並須宣達所屬員工知悉) 本防止措施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為準,下列未表述之措施,承攬人應參照相關法令規定,確實做好安全防護。 |
|
|||||
(一) 火災、爆炸 c 1. 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禁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 c 2. 焊接作業時,週遭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或舖蓋防火毯。 c 3. 氣體鋼瓶應豎立放置,並加予固定;廠內移動時,應有專用手推車妥善固定。 c 4. 工地開挖,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處理,並設置警戒,嚴禁一切煙火。 c 5. 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 c 6. 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 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c 7. 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 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c 8. 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c 9. 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應指派經特殊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 (二) 感電 c 1. 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c 2. 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 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c 3. 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 搬運長物時,亦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 c 4. 臨時用電應使用中國國家標準(CNS)之插頭,插頭應完全插入插座,不可直接以裸線插接,並 裝設高敏感度、高速型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電線不可裸露。 c 5. 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c 6. 電焊機外殼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 內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舖設防火毯。 c 7. 使用電動機具應具有雙重絕緣構造;手工具線路應接地。 c 8. 攜帶型燈泡或臨時架空懸垂燈泡應以不易變形之材料做為燈泡護罩。 (三) 墜落、滾落 c 1. 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委會頒佈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 c 2. 二公尺以上地面或邊緣開口部份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周應設置『護欄』;樓梯、 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c 3. 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 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c 4. 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具(含高空工作車作業),必要時,其下方得設置安全網。 c 5.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其它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c 6. 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使用合梯或移動梯時, 應避免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處所;無法避免時,應設置警示區域(可 用連桿或警示錐圍成,夜間作業應加警示燈)。 c 7. 高架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避免作業場所中僅有一人獨自作業,應設置監護協助之人員。 c 8. 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並應防止壓踩電氣線 路,防止發生感電事故。 (四) 跌倒 c 1. 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c 2. 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防害勞工動作。 c 3. 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c 4. 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c 5. 工作場所電線應架高或覆蓋。 (五) 物件掉落 c 1. 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c 2. 各承攬人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佩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 c 3. 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應設置擋板、斜籬或防護網,並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 物件。 c 4. 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c 5. 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防滑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c 6. 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 c 7. 起重機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c 8. 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a.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b.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c.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d.已扭結者。 c 9. 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c 10. 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a.已斷一股子索者。 b.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六) 崩(倒)塌 c 1. 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開挖面 之上方。 c 2. 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之損傷、變 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 c 3. 模板支柱、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避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坍塌事故。 c 4.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以防倒塌。 c 5. 模板、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崩塌。 c 6. 施工架固定於穩固之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舖滿,四周設置欄杆。 c 7. 堆置物料,應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定禁止與作業 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七) 衝撞、被撞 c 1. 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謹慎操作避免搖晃,致撞擊人員或物品。 c 2. 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跑步,避免撞傷他人。 c 3. 一般動力機具、交通工具於停止狀態下,應做好防止暴衝、滑動等之不安全情形;機械設備停止 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應採釋壓、關斷或阻 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c 4. 駕駛堆高機、小貨車進入場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指揮工。 c 5. 駕駛堆高機、小貨車進入場區時,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c 6. 勞工於場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八) 夾、捲、切、割、擦傷(其它參照安衛設施規則第41~86條) c 1. 圓鋸機、研磨機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 c 2. 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 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c 3.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 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c 4. 對於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九) 窒息 c 1. 承攬人雇用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委會頒佈之「缺氧症預防規則」規定辦理。 c 2.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前,應先測定各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 時,應禁止勞工進入。 c 3. 勞工於進入涵洞、人孔、管道、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通風換氣。 c 4.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前,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無危害物質後,始可進入作業,並要持 續監測。 c 5. 承攬人雇用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作業時,應設置缺氧作業主管、急救人員,該作業場所外應設置 監視人員。 (十)物體破裂 c 1. 吊運易碎物品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撞破裂,擊傷下方人員。 c 2. 安裝玻璃、馬桶、洗臉盆等易碎物品時,應特別謹慎,避免破裂,割傷人員。 (十一)粉塵危害 c 1. 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c 2. 勞工於有粉塵飛揚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配戴防塵口罩。 c 3. 使用手提式砂輪機從事研磨切割作業時,應使作業人員配戴防塵眼鏡,口罩。 (十二)踩踏 c 1. 高度超過1.5公尺之工作場所,承攬人應設置樓梯、爬梯等可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c 2. 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具有堅固之構造。 b.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c.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d.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c 3. 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具有堅固之構造。 b.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c.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d.有安全之梯面。 c 4. 有關屋頂作業,另外附上屋頂作業防災資料,請確實熟讀瞭解,並於防災資料閱讀單上簽閱後, 再行勾選。 (十三)與有害物之接觸 c 1. 承攬人於雇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 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 烷基鉛中毒預則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c 2.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戴合適之防毒口罩。 c 3. 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措施。 c 4. 承攬人雇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配戴 或穿著。 c 5. 應確實瞭解有害物之「安全資料表」內容。 (十四)與高溫、低溫之接觸 c 1. 應對高溫設備或物質隔離及防止傷害之設備、措施。 c 2. 使用液態氣體應做好防止低溫傷害之設備、措施。 (十五)其他。(承攬商對該工程建議)
|
|
|||||
以上安全衛生事項,本人已確實明瞭,並允諾確實遵守。 |
|
|||||
承攬人員簽名:(若未到場之人員由承攬人或工程負責人轉達告知) |
|
|||||
統益機電工程(股)公司人員簽名: |
|
|||||
本告知事項由原事業單位(正本)及承攬商(影本)雙方各執一份,修改時並應再以書面為之。 |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