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3.03宣導資料 從事收邊條泥作粉刷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1008133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01)。
三、媒 介 物:梯子(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11時10分許。
(二)災害發生當日陳OO率所僱勞工黃OO、黃OO及罹災者涂OO於7時30分許到達本工地現場,
三名勞工先進行戲水區打底收邊條之粉刷作業,約10時許完成戲水區作業,隨即陳OO與三名
勞工移至機房作業,約11時10分許,陳OO於機房外進行材料補充作業,黃OO與黃OO於機
房外側進行人孔外牆粉刷作業,涂OO則於機房內,站立於高度2.4公尺之施工架進行高度3.2
公尺人孔內側牆壁收邊條粉刷作業,涂OO完成作業後,欲從站立之施工架跨上靠於機房壁體
上之移動梯爬出機房,當自施工架跨到(高度約2.4公尺)移動梯第九階時,不慎墜落至機房底
部地面上,陳OO聽見涂OO墜落機房底部地面之聲音後隨即跑去查看並通報救護車至現場,
當時涂OO坐在機房底部地面上,意識清楚,此時甲公司之工地主任黃OO爬入機房內察看涂
OO之狀況,涂OO表示身體不適,故坐在機房底部地面稍作休息,休息片刻後,即自行利用
移動梯爬出機房,救護車於11時15分抵達現場,並將涂OO送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
念醫院治療。
(三)經診斷僅左肩關節脫臼,涂OO接受復位手術後於當日17時離開醫院,陳OO則陪同涂OO回至住家,陳OO於當日20時離開涂OO住家,當時涂OO於房間內休息,於隔日10月24日3時許,涂OO母親涂陳OO去查看涂OO休息狀況,發現涂OO已手腳冰冷,立刻再通報救護車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延至108年10月24日3時57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涂OO於機房內站立於高度2.4公尺之施工架進行高度3.2公尺人孔內側牆壁收邊條粉刷作業,在使用之移動梯,未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未戴用安全帽情況下,勞工涂OO於施工架上跨至移動梯時,不慎於移動梯上墜落至機房底部地面上並撞擊頭部致硬膜下出血,造成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地面高度約2.4公尺之移動梯上墜落至機房底部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未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2.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3.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地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6.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機房內收邊條粉刷作業場所之安全措施,未確實
實施工作之「指揮與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
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7.未於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 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 業災害。
2.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
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
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
6.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7.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 止轉動
之必要措施。
8.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
具。
9.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