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3.03宣導資料 化粧品批發業勞工從事鋸樹作業發生物體飛落災害致死災害案
109(1004811)
一、行業分類:化粧品批發業 (4572)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
三、媒介物: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08年12月10日8時30分許,○○○○公司所僱勞工謝○○及李○○經該公司指派於○○○○公司股東張○○住宅之後山從事環境整理(含園藝、除草、鋸樹),發現1棵山黃麻枯木,謝員逕行使用電鋸站在枯木下從事鋸樹作業,李員站在一旁協助,現場未設置防止枯木飛落之設備,謝員將枯木鋸斷時,枯木倒下壓在謝員身上,李員見狀前往救援將枯木移開開謝員身上後並馬上叫救護車,謝員經送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急救後於當日11時6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謝○○從事鋸樹作業,遭飛落枯木壓傷,造成左肩、左胸部外傷合併氣血胸,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枯木飛落之設備。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辦理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4.未訂定鋸樹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
戴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應一次給與其
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
(三)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
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四)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
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
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
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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