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鐵件拆除工程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 1080015115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8 年 6 月 26 日,○○營造有限公司。
(二)災害發生當日,○○營造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在○○進行鐵件拆除工作,工地負責 人王○○負責現場指揮監督,陳○○與白○○一組進行搭檔作業,白○○負責壁面
琺瑯板拆除,陳○○負責協助白○○的工作及拆除後的廢料搬運。13 時許,白○○ 於員工廁所先使用合梯拆除天花板橫架,拆除完後,白○○聽到陳○○說通風管垂 得太低了,想去調整一下,接著換陳○○使用合梯並站在 2 至 3 階的高度,調整從
天花板垂下來之通風管。於 13 時 40 分許,白○○蹲在馬桶側邊背對罹災者拆除鐵 件時忽然聽到「碰」一聲,轉頭即發現陳○○頭朝馬桶腳朝門口方向,面朝下的趴 在合梯旁的地面,陳○○的眼鏡和安全帽掉落在旁邊,白○○隨即呼叫工地負責人 王○○。
(三)後經通報 119 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救,延至同日 15 時 3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合梯上墜落地面,造成頭胸部外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適於該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甲、 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3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2 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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