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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外牆泥作作業發生墜落致傷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1127日下午250分,臺北市中正區號,黃員。

)黃承攬建工程之作作業,(1091127)下午250 分,陳災者7牆施工上作業時,因將施工與結體之全網拆除,導致作7樓外牆施工架6樓外牆施工架伸 板上,造成臀部挫傷。

(三)經工地送往臺大醫院治療,當日已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7樓施工架開口從事泥作作業,勞工有遭受墜 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三)基本原因:

1、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4、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承攬人從事高 度2公尺以上之泥作作業,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其工作場

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 教育。

5、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

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2以上之屋頂鋼樑、口部分、階、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

 

 

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

護欄、護蓋或等防護設備。安全衛生設施19條 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設置職業安全衛業務主管及管理人。(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理計畫。(職業安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事營造作業時,應規定事項,使該勞就其作業關事項點。(職業安全理辦67條第1暨職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事業單位與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同作業時,為防止業災害,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 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六)雇主對新僱工或在職勞工於變工作前,應使其接適於各該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雇主應依本及相關規定會同勞代表訂定適合其需之安全衛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10217-14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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