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外牆泥作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分,臺北市中正區○路○號,黃員。
(二)黃員承攬○○新建工程之泥作作業,當日(109年11月27日)下午2時50 分,陳罹災者於7樓外牆施工架上作業時,因將施工架與結構體之安全網拆除,導致作業時自7樓外牆施工架墜落至6樓外牆施工架延伸 板上,造成臀部挫傷。
(三)經工地送往臺大醫院治療,當日已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7樓施工架開口從事泥作作業,勞工有遭受墜 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三)基本原因:
1、未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4、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承攬人從事高 度2公尺以上之泥作作業,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其工作場
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 教育。
5、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
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
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
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 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規定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 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 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 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