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窗戶鐵件裝修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通路(417)。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10月30日下午約2時,臺北市松山區○路○號,勇○公 司。
(二)勇○公司承攬○路○號2樓窗戶鐵件裝修工程,當日蔡罹災者於窗戶 邊進行既有電線的剪除作業,過程中因既有的電線掉落至1樓圍牆上 方,雇主請蔡罹災者去把它撿回來,但就在圍牆上行走時,踩空墜 落至圍牆外,造成右腳踝骨折。
(三)事發後現場人員立即通報119消防局將蔡罹災者緊急送馬偕醫院開刀 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 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 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裝修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4、雇主對擔任一般之勞工,未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 訓練。
5、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 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 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二)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 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之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第1項)。
(五)雇主對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3款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