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 冷 氣 安 裝 作 業 發 生 墜 落 致 死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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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業分類:家庭電器零售業(4741)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公司技術人員陳○○(下稱陳員)於110年8月20日20時許與勞工蕭○○ (下稱蕭員) 到達臺中市○○區4樓預備安裝冷氣,冷氣安裝位置在靠道路面之 房間,陳員和蕭員先將舊冷氣拆除,再安裝新冷氣室內機,之後安裝室外架 和室外機,室外架和室外機安裝位置在陽台外牆,室外架固定外牆作業完成 後,兩人將室外機放置在室外架上,蕭員站在圍牆內鎖室外機固定在室外架 靠牆面2根螺絲,靠路面2根螺絲則由陳員負責,約21時許,陳員跨坐在圍牆 外之室外機上預備鎖室外機固定在室外架靠路面2根螺絲,陳員叫蕭員幫忙 拿六角板手,蕭員回到室內找工具時,突然聽到鐵架折斷的聲音,再來聽到
「碰」一聲,蕭員趕緊跑去陽台察看,發現陳員躺在1樓路面,蕭員趕緊撥 打119,經救護車送往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救治,經急救後仍於 當日21時59分宣告不治身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從事冷氣安裝作業時,自4樓圍牆外之室外機上墜落(離 地高度約11.7公尺)至地面,造成頭部撕裂傷併顱腦損傷出血、 胸部挫傷合併創傷性氣血胸,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於離地面高度約 11.7 公尺之 4 樓陽台從事冷氣安裝作業,雇主未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2) 雇主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雇主未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雇主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執行。
(3) 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 雇主僱用勞工時,未依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 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 危險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二)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三)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 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四)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 2 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 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 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七)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八)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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