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鋼構組配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介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 發生經過:該工地之三次承攬人戊公司使其勞工 A 君於高度 2 公尺以上 6 樓鋼結構抗風梁 工作場所從事鋼構組配作業時,未實施危害調查評估、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未採取使 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
落措施,且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B 君雖於作業現場,惟未監督勞工確 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及未管制勞工不得於該處作業,致發生罹災者 A 君從事鋼構組配作業時, 自 6 樓抗風梁處墜落至 1 樓地面,經救護人員到
場判斷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當場死亡,未 送醫。
六、原因分析:罹災者於鋼構組配作業場所之抗風梁處從事鋼構組配作業時墜落至地面而死亡
(墜落高度約為 30 公尺)。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 發生。(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 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 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 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四)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 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五、前 2 款未確
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五)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 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六) 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 2 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七)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
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八)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