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作業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10) 1100015996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10 年 4 月 10 日 8 時許,黃、鄭、謝、陳、林 及蒲相約於有限公司集合,由黃告知工作範圍後黃隨即 離開有限公司,於同日 9 時 30 分許,於該廠房屋頂西南側罹災者鄭
與陳共同從事搬運拆下之浪板集中作業時,於行走過程中鄭 踩到因屋頂排風扇拆除後所留下之開口,自高度約 8.1 公尺處墜落至地面,立即叫救護車送往大里仁愛醫院急救醫治,於當日 9 時 55 分傷重不 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踩空因屋頂排風扇拆除後所留下之開口,自高度約 8.1 公尺處墜落至地面,造成頭胸部挫傷,導致外傷性休克而死 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對於在高度約 8.1 公尺之高處作業,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缺乏安全意識。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 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 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 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 突出物、斜籬、2 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 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 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 雇主應依事業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 雇主應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 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五)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