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廠房屋頂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案
一、 行業種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 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 媒介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 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 災害發生經過:
113 年 3 月 14 日上午 8 時許再承攬人所僱勞工許○○、馮○○及陳○○等 3
人抵達業主工廠,於上午 10 時許,馮員、陳員及許員等 3 人爬上屋頂開始
進行屋頂烤漆浪板更新工程,在搬第一塊烤漆浪板(一塊烤漆浪板長約 6.6
公尺,寬約 0.75 公尺,約 22 公斤),由 3 人共同搬運,馮員位置靠近屋 簷,
陳員在中間,許員靠近屋脊之位置搬運,突然馮員覺得靠近屋脊之烤漆浪
板往下沉,轉頭一看,未看到許員,便停止作業去查看,發現許員已踏穿
屋頂之塑膠採光浪板墜落,馮員從其踏穿之位置往下看,看到許員倒臥在
乾燥窯頂面上,身體抽搐,馮員便至地面去察看許員狀況,當馮員抵達許員
墜落處時,發現許員已再墜落至地面,救護車將許員送至○○醫院急救
,於當日 11 時 21 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從事屋頂作業時,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先墜落約4.1公尺
乾燥窯頂面邊緣,再從高度約5.1公尺之乾燥窯頂面邊
緣墜落至地面,造成顱骨多處骨折、顱內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
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
屋架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高度2公尺以上屋頂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捲揚式防墜器及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事項。
2.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訂定墜落防止計畫。
4.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
防止計畫, 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
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
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
計畫並實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三、於易
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
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 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
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
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
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
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3.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
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
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
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
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