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吊昇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依據現場檢查、相關人員談話紀錄及查證資料研判,災害當天(113 年 4 月 17
日)9 時 30 分許,罹災者同事游員在 6 樓手持電梯井內的捲揚機的控制器,罹
災者則配合游員於 4 樓電梯井開口邊緣將吊鉤勾掛於手推車,當游員控制將手
推車往 4~5 樓電梯井內拉升,不久罹災者即墜落至電梯井底部,身上沒有穿戴
安全帶及安全帽,經送往慈濟醫院救治,於 113 年 4 月 18 日 13 時 46 分不治
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 4 樓電梯井墜落至地下室 1 樓電梯井底部,致重大創傷
併低血容性休克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電梯井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
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2.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
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未對勞工實施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5.未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6.未落實事前之危害告知。
7.未落實承攬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
落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
(二)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
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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