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營建物(鋼梁)(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目擊者王員陳述,災害當天(112 年 8 月 23 日),王員與罹災者都 是在
E 區從事鋼構組立作業,王員與罹災者分別在不同之鋼梁上,王員當時 在從
事螺栓鎖固作業時,就看到罹災者從 4 樓鋼梁上墜落,當時 3 樓及 4 樓安全
網有開口,致罹災者墜落到 2 樓樓板後,經救護車送醫急救後,延至
112 年 8 月 24 日 12 時 56 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高度 2 公尺以上之 4 樓鋼梁上墜落到 2 樓樓板致死。
2、間接原因: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鋼梁作業處開口處,未設置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及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3、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未採取協調、工作之連繫、調整及工作場所巡視)。
(2)未實施教育訓練。
(3)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等)。
(4)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未於鋼梁作業場所指揮勞工作業、監督勞工確實使
用個人防護具、確認現場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及管制勞工
不得進入該場所作業。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
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
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
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第 1、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災害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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