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混凝土澆置作業發生物體倒塌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41806273
一、行業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業(429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4年1月20日,臺東縣臺東市,坤工程行。
(二)災害發生於114年1月20日13時21分時許。當日8時許,坤工程行等共6人抵達本工
程工地,並由邱員指示當日工作內容為2樓結構體及1樓西側圍牆之混凝土澆置作業
,後即開始於本工程2樓進行結構體混凝土澆置,至12時許,2樓結構體澆置完成並
休息用膳,約12時30分許,邱員指示勞工陽員、高員及王罹災者繼續進行1樓西側圍牆
混凝土澆置作業,故勞工陽員及高員站立於鄰房舊有磚造圍牆上方進行混凝土搗築,
邱員與王罹災者負責清潔因澆置造成混凝土噴濺至鄰房牆面之汙漬,並由邱員站立於
鄰房舊有磚造圍牆上方手持水管沖洗鄰房牆面,王罹災者站立於鄰房與鄰房舊有磚造
圍牆之走道上(面朝北側),手持掃把刷洗鄰房牆面,約至13時21分許, 當圍牆灌漿即
將完成時,鄰房舊有磚造圍牆突然向鄰房牆面方向(向西側)倒塌,原站立該圍牆上方
之邱員、陽員及高員立即跳到東側木模板上,然王罹災者因逃生不及遭鄰房舊有磚造
圍牆重壓。
(三)王罹災者遭重壓後,現場為實施搶救,雇主邱員、勞工陽員、高員及現場相關人員
先行共同協助救災,並由前來救援鄰居協助撥打119,待救護車抵達前,王罹災者已
被合力救出,並安置於本工程外側道路上,待救護人員到達後即接手後續急救事宜, 並將
王罹災者送往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急救,延至當日14時27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王罹災者於舊有磚造圍牆旁從事混凝土澆置相關作業時,模板支撐未指派
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未於
構造物(舊有磚造圍牆)之周邊,設置防止倒塌、崩塌之設施且未提供安全帽並
使其正確戴用,致使王罹災者遭倒塌之約 12.5ton 重舊有磚造圍牆及所澆置之混
凝土擊壓,造成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倒塌之約12.5ton重舊有磚造圍牆及所澆置之混凝土擊壓,導致傷重
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模板支撐未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及未訂定混凝
土澆置計畫。
2、於構造物周邊之場所作業,未有防止倒塌、崩塌之設施。
3、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
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
取之措施。
7、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
「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
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
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6、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7、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
高度在 7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
查驗機制。...。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
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9、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
崩塌之設施:一、...。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0、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
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
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12、符合第 6 條至第 8 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
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
13、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
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14、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
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
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