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理線作業發生感電後墜落致死災害
核定文號:1120508167
一、行業分類(含代碼):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感電(13)。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發生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 14 時 06 分許。
(二) 112 年 10 月 16 日 8 時許,負責人黃○○與其所僱勞工卓○○、葉○
○及罹災者葉○○等共 4 人抵達畜牧場後,即開始至逆變器設備區 之
工作平台從事太陽能模組送至逆變器線組之驗電、理線及接線工
作,中午休息過後約 13 時許,黃○○於現場巡視工作進度及檢視工
作事項,葉○○於第 1 逆變器設備區之工作平台上從事接線作業,
卓○○與罹災者葉○○一同至第 2 逆變器設備區之工作平台上作
業,卓○○負責從事驗電作業,葉○○負責從事理線作業,14 時 6
分許,蹲於卓○○右側身旁之葉○○身體突然向前傾倒並碰觸卓○
○右手臂,當下卓○○因右手臂瞬間有麻痺感故反射向左側移動,
葉○○則順勢躺在工作平台上,右下半身懸空於工作平台外,卓○
○看見葉○○左手仍拉著電線且已流鼻血,剛欲伸手撥開電線時,
葉○○即失去重心並自距地高約 4.8 公尺之工作平台墜落至地面,卓
○○立即大喊:「救命」,位於遠處之黃○○聽見呼叫聲,待黃○○ 趕至現場
後發現葉○○已側躺於地面且無意識,當下立即撥打 119, 經救護車將
葉○○送往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搶救,再轉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
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 10 月 17 日 9 時 51 分死 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葉○○於距地高約 4.8 公尺逆變器設備區之工作平
台從事理線等活線作業時,未確實使罹災者戴用絕緣手套,造成
罹災者雙手不慎觸碰電線裸露絞線處遭直流電壓 748 伏特電擊,
加上未提 供適當安全帽,並使罹災者正確戴用,且工作平台護欄
未具有腳趾板 等構材,造成罹災者感電後再自距地高約 4.8 公尺之
工作平台中欄杆下方開口處墜落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
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遭直流電壓 748 伏特電擊後再自距地高約 4.8 公
尺逆變器設備區之工作平台開口處墜落至地面,導致傷
重死亡。
(二)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理線等活線作業時,未使作業勞工戴用絕 緣用防護具。
2.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 其正確戴用。
3. 逆變器設備區之工作平台設置之護欄,未具有腳趾板等構材。
(三) 基本原因:
1.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未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紀錄或文件。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6. 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工程施工時,發 生職業災害。
7.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
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8.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
所負責人,未確實實施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未指導及協助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第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
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二)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六)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七)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
施之一: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
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8 條第 1 款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九)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
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6 條第 1 項)。
(十)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
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
柱等構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6 條第 1 項)。
(十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
列規定予以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
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
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十二)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 或
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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