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牆面浪板鎖固作業發生墜落、滾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21712871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112 年 10 月○日,彰化縣,謝○○。
(二)於 112 年 10 月○日 10 時 48 分許,劉○○(即○○企業社)所僱勞工謝○○使用管
架梯從事牆面浪板鎖固作業時,雇主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致謝○○在管架梯
上 等待準備鎖固第 4 片牆面浪板時,不慎自高度約 9 公尺之管架梯上墜落至地面,
經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急救,於當日 11 時 19 分傷重不
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謝○○自高度約9公尺之管架梯上墜落至地面,造成顱骨破裂、顱內出血
、顱顏部外創,致神經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捲揚式防墜器
及 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2)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未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
設施。
(3)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4)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
防止計畫,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
設置適當之施工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第 1 項)
3、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
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 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
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
特性, 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
之垂直固 定梯…,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
負式安全帶及 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2 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