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業引燃打火機,勞工灼傷不治(高市勞檢處工安快訊100.04.26)
發佈時間:2011-06-14 16:27:45
高雄市某造船公司於100 年3 月25 日驚傳火災灼傷勞工事故,方姓勞工於船體艙內電焊作業時,被突來的火燄引燃身體衣物,雖經旁人協助滅火及灑水降溫後送醫救治,不幸仍於
該造船公司於清理火場時發現1 只外殼有破洞的拋棄式打火機,初步調查火場並未發現其他的可燃性氣體或易燃液體,研判事故發生是因為電焊產生的高溫焊渣熔穿打火機塑膠外殼,造成打火機內的液化丁烷瞬間氣化並自洞口洩出,被電焊火花引燃導致氣爆及燃燒。
高市勞檢處陳俊六處長表示,打火機的燃料為液化丁烷,空氣中的燃燒界限為1.8%~9.6%,所以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及近接火源的場所,應嚴禁人員攜帶打火機,以防止火災爆炸的意外發生。但是大多數的焊接作業場所,業者通常輕忽打火機的危害而未加管制,且焊接作業人員未穿著防火、耐燃衣褲,致衣物著火時延燒,造成人員大面積的灼傷。因此,呼籲業者加強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的管制,除移除或清除環境的可燃物品之外,還要加強打火機的管制,並利用防火毯或防火簾作好收火或隔離作業,以防止高溫焊渣溢散,使作業人員穿戴個人防護具及耐燃衣褲,以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的危害。
(參考法規: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3 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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