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1 聯合報指出,電焊工邱錦銘三年前施工時觸電死亡,法院審理認為雇主未將施工現場積水抽乾,電焊機未裝防止電擊裝置,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判處雇主趙春景徒刑六月,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領班周榮池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六月。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九十年八月八日上午,台北縣板橋市的唐福工程公司派遣邱錦銘,至台北市內湖區光寶電子內湖科技大樓工地地下四樓,進行焊接作業,當天下午二時許,邱錦銘腳踩積水,電焊柄不慎碰觸水面,電擊休克死亡。
院方審理時,唐福工程負責人趙春景辯稱,邱錦銘是臨時雇員,不是唐福的員工。領班周榮池指出,邱錦銘到工地找工作,他即分派工作給邱,邱向他反映地面積水,他即暫停施工,並向負責蓋大樓的營造公司要求抽水,他已盡應注意的義務,沒有疏失。
法官傳喚當天與邱錦銘一起工作的多名工人作證,邱當天穿著龜裂的膠鞋站在積水的工地拉電焊機的電線,電焊柄碰觸積水才導電死亡,證明領班周榮池未盡維護安全之責。法官也從唐福工程帳冊發現,邱錦銘雖非唐福正式員工,但陸續為唐福工作半年,認定唐福工程與邱有雇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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