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1 聯合報指出,電焊工邱錦銘三年前施工時觸電死亡,法院審理認為雇主未將施工現場積水抽乾,電焊機未裝防止電擊裝置,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判處雇主趙春景徒刑六月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領班周榮池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六月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九十年八月八日上午,台北縣板橋市的唐福工程公司派遣邱錦銘,至台北市內湖區光寶電子內湖科技大樓工地地下四樓,進行焊接作業,當天下午二時許,邱錦銘腳踩積水,電焊柄不慎碰觸水面,電擊休克死亡。 
院方審理時,唐福工程負責人趙春景辯稱,邱錦銘是臨時雇員,不是唐福的員工。領班周榮池指出,邱錦銘到工地找工作,他即分派工作給邱,邱向他反映地面積水,他即暫停施工,並向負責蓋大樓的營造公司要求抽水,他已盡應注意的義務,沒有疏失。 
法官傳喚當天與邱錦銘一起工作的多名工人作證,邱當天穿著龜裂的膠鞋站在積水的工地拉電焊機的電線,電焊柄碰觸積水才導電死亡,證明領班周榮池未盡維護安全之責。法官也從唐福工程帳冊發現,邱錦銘雖非唐福正式員工,但陸續為唐福工作半年,認定唐福工程與邱有雇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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