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新訊】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地方法院以業務過失罪判決肇災行為人、雇主及原事業單位廠長有期徒刑
文 / 站務28
【台灣法律網】
某鋼鐵公司將「設備銹皮清除工程」交由承攬商施作,工作中發生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具碰觸活動式護欄,致該護欄掉落撞擊一名承攬商勞工致死,案由地察署檢察官就執行業務之人以涉嫌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偵查起訴,經臺中地方法院於94年6月刑事判決承攬商雇主有期徒刑7個月,另該鋼鐵公司廠長(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起重機操作員(肇災行為人)分別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本案發生係因承攬商勞工未曾接受起重機具吊掛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卻仍與同事及鋼鐵公司起重機操作員共同從事以鐵斗清除銹皮之吊運作業,並由該罹災勞工指揮。嗣因指揮聯繫不當,使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具碰觸並勾拉工作通道北側牆壁頂部邊緣之活動式護欄,致該護欄往工作通道掉落,並撞擊該罹災勞工致死。
本案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鋼鐵公司廠長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而受處有期徒刑6個月。已往案例對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多以罹災勞工非其僱用指揮與現場安全設施已設置等理由,而免除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本案臺中地方法院判定理由為該鋼鐵公司廠長於交付承攬時,未指定人員擔任承攬商間之指揮及協議工作、對於承攬商吊掛作業人員未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形未予發現並聯繫改進、且對於作業場所非固定式護欄可能飛落之危害因素,未予發現、改進及事先告承攬商,確有應能注意竟疏於注意之情事,以致災害之發生,故該鋼鐵廠長確有業務過失致人之事實。
事業單位依需要將其事業的一部份交付承攬實屬常情,但不應以交付承攬而免去所有安全的責任,勞動法規也強調「以責任照顧制度精神,要求原事業單位(大包)建立照顧承攬商(小包)勞工之安全衛生生管理機制」,因此勞委會特別以本件案例呼籲事業單位經營者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將其事業的一部份交付承攬時,除應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外,對於承攬商危害告知、共同作業應辦理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事項,更需積極辦理及督促承攬商改善,否則因而與造成之職業災害有直接因果關係時,檢察署檢察官及地方法院仍會以執行業務之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而偵查起訴及判刑。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