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8.30屋頂作業之法規規定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第 17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

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

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

    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第 18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

    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

    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

    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

    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安全母

    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

    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

    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

    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

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 19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

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

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

措施。

第 20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

    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杆柱

    構材。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間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

      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

    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

    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

    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

    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

    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

    ,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

      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第 21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

    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第 22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

    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

    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

    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

    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

    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缺陷之安全網,不

    得繼續使用。

九、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安全網。

23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

    業用安全帶、CNS 6701 M2077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

    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

    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

    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

    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

    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勞

    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

    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

      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 H3.8 ,且L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

      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

      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十、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安全帶、安全母索及支柱。

24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

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

護蓋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

    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

第 25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

以防止勞工墜落。

26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

以固定之

第 27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

    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

    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

    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

    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第 28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

此限:

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

    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

二、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

    非俟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

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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