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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工慘遭電死 雇主判刑10月
102-11-04 | 勞動統計及規劃科
載自 中央通訊社 –2013年11月03日15:50:01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潘姓男子在工地攪拌水泥時,慘遭漏電的攪拌機電死。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認定,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白姓雇主10月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32歲白姓男子承攬新北市新店區某別墅裝修工程,並將水泥工程部分轉包給1名吳姓男子施作。
白男於民國100年5月23日當天,搭載潘姓雜工前往工地,吳男站在鷹架上粉刷水泥牆面時,腳著拖鞋的潘男正在攪拌水泥,但因工地地面潮濕,攪拌機的絕緣電阻又已劣化,導致潘男慘遭漏電的攪拌機電死。
法院一、二審審理認為,白男是工地實際管理人,負責監督現場工地、吳男是工地水泥工程施作人員,應注意保養維護其所有的水泥攪拌機,但2人都疏未注意,造成潘男死亡。
法院認為白男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從重論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吳男則被判刑8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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