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木工作業發生被割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被割(8)
三、媒 介 物:圓鋸(13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8月27日,復興南路1段107巷○號7樓,昇○裝璜有限公司。
(二)上午8點25分潘罹災者在使用圓盤鋸從事木工作業時割傷其左手指。
(三)雇主通報119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於次日出院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被割。
(二)間接原因: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未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三)基本原因:
1、未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使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供勞工遵守。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1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2、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5、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