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設備搬運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冷凍、空調及管道工程業(4332)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三、媒 介 物:金屬材料(52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8月15日,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段號,潤股份有限公司。
(二)潤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年度廚房設施與設備改善工程之廚房設備更新工程,當日11時許劉罹災者於工區地下1樓與其他同事搬運廚房設備時,該設備觸碰到天花板,導致不銹鋼天花板掉落割傷劉罹災者。
(三)經送臺灣大學附設醫院後轉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開刀後已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物體飛落。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未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二)雇主應依規定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