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切割板材作業發生夾斷手指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4649)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7)

三、媒 介 物:其他動力機械(159)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

五、發生經過:

()民國108812日,臺北市內湖區號,奕公司。

()公司謝罹災者於奕公司工作場所幫奕公司於剪床裁切機從事切割板材作業欲出貨給奕公司客戶,因要切割板材太小(5公分x3公分),導致剪床裁切時夾斷左手中指指尖併遠端指骨骨折。

()經救護車送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治療,於同年月14日出院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被夾。

()間接原因:剪床裁切機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基本原因:

1、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未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3、未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4、未對擔任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

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

()雇主對擔任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急救人員、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三年至少三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19120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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