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運搬運作業發生機器倒塌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2779)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未包裝貨物(612)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7月16日,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段○號,台灣海○○公司。
(二) 台灣海○○公司於108年7月16日派業務經理林罹災者及維保工程師林員,前往研究院路○段○號為客戶所訂植物生長箱機器辦理點交驗收,約7時30分林員來到該址現場發現其同事林罹災者及所委託旗○貨運行司機劉員(即該貨運行出資合夥人)已到現場,因該機器很重(重約489公斤),3人一同上貨車,協力將機器推至尾門踏板,接著司機劉員就下車站尾門踏板右側,林罹災者亦下車站於貨物前方,約7時50分司機劉員操作遙控器將尾門踏板欲放置地面,因貨物未依規定綑綁,放下時因該機器晃動往前方掉落,司機劉員立即跳開,而林罹災者因脫逃不及跌落地面,雙腿被該機器壓到後機器彈開掉落地面,造成罹災者左腳脛骨斷裂及右腳腳板裂,林員見狀立即叫救護車將人送至醫院住院手術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倒塌。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工作場所搬運或處置物料,未採取繩索捆綁或護網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未訂定貨車尾門裝卸貨物之作業方法及順序。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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