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電纜架安裝工程作業因被夾死亡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97年12月18日勞檢4字第0970034789號)
一、行業種類:機電、電信及電路工程業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7)
三、媒 介 物:其他(21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災害於97年11月×日9時許,某甲與罹災者○○○在隧道裏同一高空工作車上工作,當時某甲正背對著罹災者裝配電纜架,突然間聽到ㄧ聲,某甲回頭看到罹災者頸與胸被夾於高空工作車平台(即工作台)上操作台與鋼樑之間,馬上將罹災者送至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急救,之後又轉送臺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後於97年11月×日21時×分許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操作高空工作車胸部遭高空工作車操作台與鋼樑夾住,致 胸部挫傷及內出血,造成缺氧性腦損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未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且亦未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三)基本原因:
(1) 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 未實施自動檢查。
(3)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擔任高空工作車作業之勞工,未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
(5)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確實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6)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為防止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未確實採取左列必要措施:1.…。2.…。3.工作場所之巡視。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2.、、、。3.、、、。4.、、、。5.、、、。6.、、、。7.、、、。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雇主應依其設備及作業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四)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擔任高空工作車作業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五) 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八、災害示意圖:
罹災者頸與胸被夾於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操作台(高空作業車工作台上之操作台)與鋼樑之間。當時高空工作車工作台距地面高約4.3公尺,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操作台前護欄上欄杆距地面高約5.2公尺,肇災鋼樑底部距地面高約5.2公尺,陳政宏要安裝之電纜架距地面高約5.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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