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冷氣維修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家庭電器批發業(4561)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其他電氣設備-冷氣機(35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0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巷○號○樓,○○○冷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冷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高罹災者於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許,接受派工前往光復南路某餐廳維修室外冷氣機,抵達現場後,另一位同仁沈員先去停車,高罹災者請店家先行運轉冷氣(因冷氣故障風扇未運轉),再將爬梯架設於建物外側的鐵皮上,研判高罹災者在攀爬過程不慎觸及漏電之冷氣機外殼或支架,形成感電迴路,並由爬梯墜落地面,送醫急救,人員昏迷於加護病房治療,惟仍於108年8月5日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感電。
(二)間接原因:
1.在進行室外冷氣機檢修作業前,未先行斷電、檢電,未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2.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二)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四)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避免因他處設備漏電或因斷錯迴路導致漏電電流傳導到作業範圍,斷電後須以驗電筆或三用電表再次檢電確認,以防發生感電事故。
(六)低壓電氣設備應依規定實施接地,對於老舊建築物或無法實施接地之用電設備場所,建議應於電源端裝設攜帶式漏電斷路器。
(七)對於電氣設備機台進行調整、清潔及保養修護時,應先行斷電再進行作業;如因作業需求無法斷電時,雇主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