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前安全衛生及環保會議記錄
一、工程名稱及合約編號:
二、廠商全銜(統編):
三、承攬人雇主(簽章):
四、廠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五、廠商工安: 勞安證號:
六、施工期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七、開工前安全衛生環保會議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八、開工會議出席人員:
統益機電監工人員: 廠商代表:
列席人員:
九、檢附資料:施工期間協議組織協議事項
十、告知事項:(工作場所環境、危險因素、施工安全及其他協議事項)
1.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工務所)現場監督人員負責施工期間相關工作事項之協調溝通及廠商每日自主檢查表收集。
2.本工程施工區域詳如施工圖,車輛進入廠內,請停於臨時停車區,人員請勿進入非施工區域。
3.施工內容如有 □鋼構組配作業 □施工架組配作業 □擋土支撐作業 □模板支撐作業 □露天開挖作業 □高架作業 □吊掛作業 ,務必於施工前向現場貴司職安監工人員提出作自主管理檢查,並留存紀錄,檢查核可後方可施工。
4.須使用電源時,應通知現場監督人員協助處理,嚴禁人員進入送電區、未經許可私自接線或未經許可自行送電;使用之電氣設備及臨時用電回路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設置漏電開關及感電防止措施。
5.本工程施工特別注意要項:(作業前需向現場監督人員告知並經核可後始可作業之)
6.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對各種施工工具實施自動檢查,並對工作人員指導必要之安全衛生知識。本次會議協議內容尚須轉全體工作人員週知。
7.其他安全衛生環保事項係依「廠商作業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8.本記錄如有未訂事項,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環保法令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十一、廠商應視承攬工程之需要選取適當之安全衛生措施,於□中打P,如無關之安全衛生措施,則於□中打O。廠商廠商於廠內施工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01 |
廠商工地負責人及工安人員,應於施工期間每日在施工現場執行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措施。施工途中欲中途離開,需事先知會廠內監工人員,若未知會長時間不在現場,則處立即停工,並依罰則處罰。 |
□02 |
廠商之工程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依作業人數設置取得適法之一般或營造業專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一人,安全衛生人員不得兼任施工人員。 |
□03 |
每日施工前,廠商工地負責人或安全衛生人員應先做好每日之工具箱會議,確認簽核、檢點後,始得帶領其工作人員入廠施工。 |
□04 |
廠商應實施自主管理,每日作業前實施自動檢查,每日危害告知及所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等。 |
□05 |
廠商自備之機具、設備、防護具及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應符合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並依法實施自動檢查,檢查合格後才可使用。此檢點與檢查需作成記錄存放於現場存查。 |
□06 |
廠商人員進入工地,應依廠內規定穿戴安全帽/安全鞋,禁止打赤膊。 |
□07 |
廠內嚴禁飲用酒精性飲料,並於指定地點吸煙。 |
□08 |
廠內實施動火作業,應自備ABC類滅火器,並自行定期檢查保養,確保可用性,如特殊狀況,欲借用廠內滅火器,需經現場主管同意核准,禁止私自挪用。 |
□09 |
動火地點,周遭如有可燃性液體/氣體,應於作業前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如檢測濃度達到20%LEL以上,應立即停止作業。 |
□10 |
操作中、運轉中的機械設備,嚴禁任何維修動作。 |
□11 |
進入槽體內部工作,應派人監視,監視人員應具有缺氧作業主管資格,並不得從事作業,作業期間每二小時監測一次槽內氣體,並記錄於「局限空間作業環測及進出許可單」。 |
□12 |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非經申請每日工作許可單不准進入。 |
□13 |
從事特殊有害物質(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和特殊工作場所(粉塵、缺氧等),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來預防人員安全/健康危害。 |
□14 |
廠商所使用之氧氣乙炔鋼瓶,應有檢查合格之標示環。容器閥、接頭、調整器、配管口應清除油類及粉塵。熔接裝置應確認氣體軟管及吹管無漏氣、連接處套牢。鋼瓶放置應固定豎立並加護帽,鋼瓶瓶身應標示符合GHS標示。 |
□15 |
電焊機應安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並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作動正常。 |
□16 |
廠商進入有油、氣存在或有油、氣產生之虞之工作場所,進行氣切或焊接時,應鋪設防火毯或其他之防火措施,以防止因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災之風險。 |
□17 |
使用各種電氣設備均應有良好接地裝置,非絕緣外殼之電動手工具,其外殼應接地。臨時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
□18 |
施工現場電線不得有裸露,電氣接線工作需確認線路無餘電時才可施工,接點或接頭需確實接好並包紮妥善。 |
□19 |
斷電、復電作業所有開關需由廠內人員負責,廠商不得自行操作,作業期間掛上「斷能掛卡」,開關箱應上鎖。 |
□20 |
吊掛作業需完全成一機三證(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檢查後,得以施作。 |
□21 |
起重吊掛作業半徑應採取警戒及安全措施,作業時要有專人指揮,禁止閒雜人員進入。 |
□22 |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將支撐伸出臂充份伸出,支撐臂要支撐穩固,並應於地面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地盤面不均勻沈陷等必要安全措施。 |
□23 |
高架作業應依據「高架作業勞工安全保護措施標準」執行。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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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於高處作業場所設置之欄杆、護圍、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監工人員報告,待改善後方可使用。 |
□26 |
高處作業應由安全之上下設備或階梯上下,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
□27 |
廠商對於高度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
□28 |
廠商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
□29 |
廠商使用裝有輪輪之移動式施工架,輪腳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
□30 |
廠商使用高空工作車時,為防止高空工作車傾倒、翻覆之危害,應將支撐伸出臂充份伸出,支撐臂要支撐穩固,並應於地面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地盤面不均勻沈陷等必要安全措施。 |
□31 |
搭建完成之施工架台,廠商作業人員應先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變更施工架台亦同,且每週應按規定實施檢查一次,每當惡劣天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均應實施檢查。使用者使用前應實施檢點,每週定期檢查表及使用者檢點表,應作成紀錄,並掛於現場備查。 |
□32 |
廠商僱用之工作人員應予以投保有效之保險,並附相關證明於開工會議時審查,並留有記錄隨時接受備查。 |
□33 |
廠商應依據法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自行針對各項工程內容施以必要之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34 |
廠商應遵守本公司工程合約、廠商管理辦法及其他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
□35 |
參與工地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證照,應於開工會議時備齊,於會議中檢視審查,並依法令規定實施回訓,以維證照有效。相關專業人員證照如下: □ 1. 缺氧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2.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3.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4.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5.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6. 起重機操作人員應受訓合格。 □ 7. 吊掛作業人員應受訓合格。 □ 8. 游離輻射人員應受訓合格。 □ 9.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10.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11.粉塵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12.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人員應受訓合格。 □ 13.屋頂作業主管應受訓合格。 |
□36 |
作業中萬一發生異常狀況時,應立即撥打本公司相關單位電話,並做適當之緊急處理。 |
□37 |
承攬人之間若發生工作上協調問題,應通知監工單位召集會議討論裁定。 |
□38 |
廠商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設置合格之急救人員。 |
□39 |
廠商不得雇用患有以下疾病之勞工從事該項作業: □ 1. 高架作業:作業人員患有心臟病、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 心血管疾病、貧血、懼高症等,不得從事高架作業及重體力勞動作業。 □ 2. 噪音作業: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 3. 振動作業: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
□40 |
廠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1.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2. 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3.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4.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5.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
□41 |
廠商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42 |
廠商若於本廠執行廠房屋頂修繕、更換等相關屋頂作業工程,須於施工前通報安全衛生室,並由安全衛生室通報所轄之勞動檢查單位。 |
□43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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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協議組織協議事項
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協議事項 |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a. 各廠商應列各自之施工安全計畫書,並對施工期間之安全衛生管理詳加規劃並依規劃執行,針對特定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局限空間作業、設備管路開封等危險性作業應確實訂定施工計畫書及緊急應變計畫書等備存。 b. 作業前及施工期間應實施自動檢查,並留下書面記錄。 c. 各廠商應對員工實施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於作業前實施工具箱會議。 |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
a. 各廠商安全管理人員於每日作業前應對每位作業人員召開工具箱會議,告知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與作業期間之危害因素及安全防護措施,視不同危害因子個人之防護器具是否確實穿戴或使用,並對人員身心狀況加以觀察,不適工作者應即立即合宜處置避免發生工安事故。 b. 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於高風險作業上工前,應確認現場工作人員之精神狀況是否適宜從事高風險作業,有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者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c. 承攬人之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
(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
依歷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職災統計分析,並依風險嚴重度、重大職災型及相關製程、作業頻率等考量,高風險作業認定原則如下: • 動火作業。 • 局限空間作業。 • 活線作業(600V以下)。 • 高架作業。 a. 每日進廠工作前實施個人防護具,各項工具及器材之自動檢查。 b. 廠商安全管理人員除配合巡檢外,應請對承攬施工項目之施工人員及相關環境,機具實施自動檢查並作紀錄,並放置於工作場所備查。 c. 進行高風險作業期間廠商必須指派安全監督人員,若有分包則廠商及再廠商均需指派安全監督人員全程監督,且不得參與作業。 |
(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
a. 動火作業於作業前應先清除作業區範圍內之易燃物,並準備滅火器於一旁,並確認無危害風險之虞後才得以作業。 b. 動火作業應防火星四濺,若周遭有易燃物品應以防火布將其遮蔽防範火星掉落引起災。 c. 從事高架作業應確實勾掛背負式安全帶防範墜落。 d. 鋼構組配作業若原有鋼構立柱側焊裝有垂直式爬桿(提供施工人員上、下攀爬用)必須拉設垂直母索;但如果該立柱中間或上方已安裝連結橫樑,致原來之垂直式爬桿以遭阻斷者,必須另行搭設供施工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e. 前條所述另行搭設之安全上下設備,如果現場環境許可, 應搭設走梯式 安全上下設備。 f. 對目前已搭設完成之施工架係採垂直式爬梯(高度達 g. 高度 |
(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
a. 局限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必須申請核可後方可作業。 b. 於開工會議時提出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劃,予廠工安審核,並於會議中研議作業環境通風換氣及防護器材支援等安全注意事項要求。 c. 廠商須自備背負式安全帶、上方開口入槽作業須備救援用之救生索、三腳架或救難用勾掛設備、氣體偵測器(可偵測: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LEL之基本功能)、通風換氣設備。 d. 作業前確認:氧氣濃度18%以上、硫化氫濃度5 ppm以下、一氧化碳15ppm以下、未滿20%爆炸下限,測定結果記錄於工作許可證中。 e. 作業中必須指派專人全程監督人員安全及抽排風系統及環境檢測是否正常,並將結果紀錄於工作許可證。 f. 作業管制: 施工人員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立即與 監工及廠工安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 g. 施工完畢須清查人員及裝備,清理現場,將產生廢棄物分類清理乾淨,將現場設施復歸,並告知監工工作結束。 |
(6)電氣機具入場管制 |
a. 電氣機具(如電焊機等)依法規規定須定期檢查,進廠工作之電氣機具需每日作業前執行自動檢查。 b. 所有電器機具均須接地或裝置防電擊等裝置,並確認其功能正常。 |
(7)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
a. 需夜間施工應先告知監工單位。(午後五點以後) b. 施工現場不得吸菸,吸菸請至指定吸菸區。 c. 開口作業有墜落之虞,應架設欄杆防止人員接近,並圍三角錐警示。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承攬人之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應全程在場,不得參與作業,以落實監督之責。 |
(8)變更管理事項 |
a. 施工內容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工作許可證。 b. 工種有異動(新增或變更工法)時,須重新召開開工會議,藉以鑑別變更作業危害風險。 |
(9)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
a. 指揮吊掛人員需訓練合格,指揮手須依標示手勢,手勢須明確。 b. 於廠內使用化學品時應於容器上予以張貼GHS標示,如施工有使用到有害物質其使用完之空瓶須自行帶出廠自行處理。 c. 現場若有開口需圍上臨時欄杆,各移動式吊車車體及吊桿旋轉範圍需警戒圍籬,防範人員誤闖。 d. 對於超過3公噸以上之吊車應備有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有合格證者方准其入廠。(一機三證) e. 緊急事故依各緊急應變計畫實施。 f. 吊車吊桿在中午休息或移動時應將吊桿收下固定;吊車司機如連續支援施工,應有足夠的休息,施工如超過晚上7點以後,應安排人員替換。 g. 油壓吊車司機雖然在駕駛室內但如離開駕駛室在廠房內行走時,各項安全護具如安全鞋、安全帽、安全眼鏡仍應按照規定配帶。 h. 施工期間遇天災等需進行疏散時,請依照指示逃生動線至集合地點自行點名並回報人數給現場指揮官。 |
(10)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時施之安全措施 |
a. 電氣機具體(如電焊機等)依法規定須定期檢查,包括自動防電擊等裝置是否功能正常,具檢查合格証者方得進入廠工作,進場工作之電氣機具請每日執行自動檢查。 b. 氧氣乙炔更換鋼瓶須重新檢查,每日使用前須自行檢查並留存紀錄 c. 其他如施工架 |
(11)其他必要之協調事項 |
a. b. |
以上各機械、設備或構造物使用之安全措施依勞安法相關法規條文等規定之。 |
開工前危害告知與協議事項確認欄
※再確認事項 (廠商勾選後由監工再次確認)
是否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入廠危害告知相關事項:
□已完成作業潛在危害鑑別
□已完成非例行性作業標準作業程序sop
□已明定高風險作業步驟checklist
□其他現場危害告知
是否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協議事項:
□已完成 一、加入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已完成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已完成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已完成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已完成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是否已完成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協議組織相關協議下列事項:
□已完成 □不適用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已完成 □不適用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已完成 □不適用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已完成 □不適用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已完成 □不適用 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已完成 □不適用 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已完成 □不適用 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已完成 □不適用 八、變更管理事項。
□已完成 □不適用 九、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 (示) 、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已完成 □不適用 十、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已完成 □不適用 十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承攬商工安人員:
統益機電工程(股)公司工地負責人: 現場監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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