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入廠管理規章
1. 目的: 維護承攬商工作人員及本公司人員、設備之安全。
2. 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承攬作業。
3. 定義: 承攬商:係指承包本公司各項工程之維護及建設、物品運輸,且在本公司之工作場所
作業者。
4. 內容: 本辦法依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法令規定訂定,承攬商(以下簡稱承商)入廠後須確
實遵守下列相關規定及罰則:
【基本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維護承商工作人員及本公司人員、設備之安全,特訂
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至下次改版前,本辦法若有變更,將另行通知承商及重新簽訂。
凡承攬本公司相關工程或設備之承商,均需遵守本辦法及其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有關
共同作業部份,須另行遵守承攬商共同作業協議組織之有關規定。
第二條 凡須進入本公司廠區工作之承商,其負責人或代理人(需檢附委託書)必須事先到廠(可帶
領所屬勞工共同),由本公司工程發包單位或現場單位人員,以書面方式(危害因素告知
單)告知承攬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注意事項,作成紀錄簽名留存3
年備查。
本公司與承商共同作業時,必須再由發包單位設置協議組織,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
會議。
本公司施以告知人員,若對告知事項有疑問時,得宜向勞安提出,並請求共同參與該會議。
第三條 承商負責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承攬人),必須負責將承攬作業場所環境及可能之危害因
素及防範措施詳實轉告所屬勞工,確認每一位欲進廠作業之勞工均已充分暸解後,始可
派遣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
承攬人應對派遣進廠之勞工(含臨時工),事先依工作項目及危害因素、防範措施等相關
安全衛生事項,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後,將教育訓練紀錄資料(課程表、
簽到簿、過程相片)影本交予勞安留存備查。
對第二項規定無法提出證明者,不得進入廠區。
第四條 承攬人對所屬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應留存記
錄備查。 違反前項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五條 承攬人應對所屬勞工(含臨時工)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附屬法規條文及本辦法,
不可敷衍省略或不做,並於實施後留存記錄備查。 違反前項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六條 承商施工前,工程發包單位應要求承商填寫『附表三承攬商入廠工作申請表』,申請時,
應檢附『附表一、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附表二、危害因素告知單』、入廠作業
人員簽屬『附表四、承攬商安全衛生罰則』等資料,正本交勞安作為檢查依據。
第七條 承商工作人員欲進入本公司,需先向監工人員通報,才得以進入廠區。
第八條 本公司監工及職安人員,將不定期巡視檢視,若發現有不符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將紀錄
於『附表六勞承攬工程工安巡檢表』並請承攬單位人員改善及簽章,承攬單位相關人員
不得拒簽。
前項之缺失,承攬人若有任何異議時,應於工程竣工前提出申訴。
承商其工作人員之違規處分皆以承攬人為對象,本公司於工程結束後依據本辦法,統計
『勞安衛巡視缺失紀錄表』中違規事項應付罰款,逕行由【工程款中扣款】。
第九條 承攬人應為所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含臨時工),承攬人應繳交所屬勞工之勞保卡、
團體保險影本予本公司勞安備查。(註:勞工保險為法定責任,承攬人必須遵守。)
第十條 若勞工勞保卡影本不屬於承攬人所屬公司行號者,承攬人需於三日內完成投(加)保,不
得異議或拒絕。
若為短期施工之承攬人,須更換符合規定之人員進廠。
第十一條 本公司人員,需依照『附表三承攬商入廠工作申請表』對施工承商做入廠檢查,抽查
人員是否相符,若有不符之情事,不得使之進廠。
第十二條 承商設置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依法負責工作
現場之安全衛生業務及人員進出之管制,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主動實施自動
檢查及作業場所、環境之巡視檢視。
第十三條 承商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施工作業期間必
須遵照各項法令、規章及本公司各項安全衛生規定及會議之決議,並充分瞭解本公司
作業場所環境與可能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防範措施等。
第十四條 承商須依規定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將其人員姓名與資格證明填列於
工程安全衛生協調會議記錄上;會議記錄經承商代表簽用後其效力視同合約。
第十五條 承商入廠工作人員活動區域,僅限指定工作區域,其他區域不得擅自遊走。
違反前項如經勸導仍再犯,每人/次扣2,000元。
第十六條 承商所僱用之工作人員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不得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及未滿十八歲之
人員從事高架作業,對於從事高架作業時,須有相關作業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在場監督方可施工,並於高架作業前繳交健康檢查表或填寫『附表五施工人員健康
承諾書』並繳交於勞安,始可作業。違反前項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十七條 進入廠區或工作中,不得穿拖鞋,也不得赤腳、赤膊。
違反前項者,每人/次扣5,000元,如經勸導仍不改善者,禁止入廠並更換適當人員。
第十八條 進入廠區前或工作中,嚴格禁止工作人員喝酒及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飲料(如保×達、
維×比等)、興奮劑或其他違禁藥品、毒品等。
違反前項飲用含有酒精成份者,每人/次扣5,000元,並立即要求停止工作並請承攬
人驅離違規者出廠,並視工作情況更換適當人員。
違反第一項有關興奮劑或違禁藥品、毒品等,將報請警方前來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午、晚餐外購膳食者, 使用完畢請自行清除殘渣及廢棄物,若經查到棄置現場,每次
扣款2,000元。 本廠區實施垃圾分類措施,如欲丟棄請按標示分類丟棄,若經查獲任
意亂丟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二十條 禁止在非指定區域內睡覺,違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二十一條 施工中,承商自行負責「人、車、機件」之安全。如發生意外,先行通知本公司人
員。
對本公司現有之設施如有損害,仍須照價賠償或負責完工之前修妥;對人員之傷害,
仍依刑法及民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廠商於每日或局部工作結束後,需將該施工區域之環境整理乾淨,避免因施工或
管理不當造成職業傷害。
若經發現未整理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二十三條 工程施工完成後2日內,施工承商需將施工地點清理乾淨並將產生之廢棄物自行帶離
廠區後,通知工程發包單位檢查後方可離開,否則不予驗收。
清除之廢棄物,不得棄置於本公司任何地方,若經發現者,本公司將自行委外清除,
該筆清除費用將由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有另行約定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入廠承攬相關工程或設備者,應依工作上需要,攜帶符合法令規定之施工機械、器
具及儀器(如電桿機需具備自動防電擊裝置),並應備妥各類工作安全所需之防護具
(如安全帽(含頤帶未扣牢)、安全帶..等),並使其性(功)能正常且數量充足。
參與作業之承商對所使用之機器、設備、儀器應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自動檢查記
錄需留存備查。
違反前項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二十五條 承商經同意而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之機具或設備者,必須填寫借用單,使用前仍應由
承商負責先行自動檢查並將檢查紀錄送發包單位留存備查,承商應負責並監督具備
合格操作執照之使用人正確安全使用,如有發生意外,一切責任由借用承商負責。
【動火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於通風不良之場所,實施動火作業時,應自行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含氧量
低於18%時,人員不得入內)。
通風不良之場所應實施通風換氣、人員配戴氧氣呼吸器等防護具,並設置監視人員
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始可作業。
違反前二項無施作檢查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者,每次扣款5,000元,並不得作業,待
改善後始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各類氣體鋼瓶(含乙炔、氧氣)應嚴禁橫倒且需有護蓋並予以固定,以防傾倒砸傷、
壓傷人員。
使用乙炔、氧氣氣體鋼瓶四周嚴禁煙火及易燃物,並設置圍籬阻隔等設施。
室內、外溫度如超過攝氏35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鋼瓶移至陰涼處,避免因
高溫或熱源導致鋼瓶內氣體膨脹,產生爆炸。
氣瓶之開關閥門、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等,禁止沾附任何油類物質,工作人員之
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污時,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爆炸。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氣瓶應使用不發火之專用工具開啟瓶頭,若瓶頭打不開時,嚴禁使用鐵鎚、板手或
其他金屬或會產生火花等工具敲(重)擊,以免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如有凸起或凹陷之鋼瓶,禁止入廠及使用;搬運氣體鋼瓶應使用專用安全推車,並
應避免滾落、滑落。
經查發現有第一項不安全行為者,每次扣款5,000元。
未遵守第二項之規定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二十九條 乙炔、氧氣等氣體之橡膠管,不得橫跨於通道上或放置於銳邊尖角之物體上,以免
絆倒行人或被踐踏、輾壓、割傷以致意外或漏氣。
經查發現有前項之情形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三十條 施工中動火作業時,應確實注意可能引起的火災,依現場作業可能引起之火災類型
與危險程度,配置適當滅火器,施工後指定專人檢視餘火情形。
動火作業中應確實配戴安全防護具(如絕緣手套、護目鏡...等),若經查獲作業中未
配戴者,每人/次扣2,000元。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後,應將火種(星)熄滅,使用之水、電源、乙炔、氧氣等(含各類氣體鋼瓶)
開關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施工場所環境應清理整潔,經承商監工人員
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離開工作場所。
違反前項未確實熄火、關閉開關者,每次扣款2,000元。
【高架(空)、吊掛作業】
第三十二條 高度二公尺以上未設平台、護欄或高度五公尺以上設有平台、護欄等作業(含高架
作業、移動式施工架、固定爬梯、工作梯、臨時爬梯...等),應確實做好防止墜落、
崩塌、倒塌、物體飛落等各項安全防護(警告)措施(如工作台、安全網、安全帽、
安全帶、安全母索、圍籬等)後始可作業。
應設置而未設置如安全母索、圍籬等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得作業。
若經查獲予施工中未配戴前項相關防護具時,每人/次扣2,000~5,000元。
第三十三條 於工作場所中若須挖洞或開口等作業時,應製作符合法令規定之護欄、護蓋及拉起
警示帶,並於明顯處註明作業情形及危害,防止墜落災害。若經查獲未有上述之防
護,每次扣款5,000元。
第三十四條 承攬人之工作人員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應事先實施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及管理,
查核其健康狀況,凡有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
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等法令限制
之疾病者,均禁止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酒醉、宿醉(或疑似吸食管制藥品毒品者)、身體虛弱者、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
者、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等,均應禁止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每日上工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領班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確認工作人員無前二項之
情況。
對於第三項之相關人員未確認工作人員之身心情況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三十五條 高架、起重、吊掛、吊籠作業場所之四週區域應淨空並於明顯處設置隔離(警告)
設施(如適當之照明、禁止人員進入、交通標誌、夜間反光器等),作業時應設置
指揮監督人員,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並於必要時指揮人車通行,以
確保安全。
對於未實作前項敍述之安全防護措施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三十六條 高架、起重、吊掛、吊籠作業除應防止人員墜落外,亦應防止器材、物料材料、工
具掉落等傷及人員或設備,亦不可有震動、超載、失衡傾斜之情形。
對於違反前項敍述之安全防護措施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三十七條 施工架台上之突出物(如鐵釘、鐵絲、鐵線等),確實釘入或拔除,若有其他障礙
物亦應清除。
施工架上及機台上方不得再架設合梯或其它梯子、踏凳作業,一經查到扣款5,000
元,(若已在上方設置安全母索等安全裝置而無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使用合梯從事高架作業或合梯作業應有堅固梯面、兩梯角應有固定繫材...等,應符
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
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角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避免作業場所中僅有一人獨自作業,須設置監護
協助之人員。
避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處所使用移動梯、合梯;
無法避免時,要設置警示區域。
違反合梯規範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三十八條 採外爬梯式之移動式施工架,高度2公尺以上之垂直固定梯,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81條第2項規定,採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
防墜器。
垂直固定梯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規定,具有堅固之構造、等間隔設
置踏條、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及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違反上述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三十九條 登上移動式施工架前,應將施工架腳輪(具有制動裝置)固定,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
台,板料(即工作台橫架)應鋪滿才可作業,其最上層應將護欄(含上、中欄杆)安裝
上,。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條 施工架台(含起重、吊掛、吊籠之鋼索)不得損傷、龜裂、腐蝕、鬆動、脫落等異
常情況;如有上述情形,應停止作業。
經查發現有前項之情況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一條 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
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
護網、佩戴安全帶及安全母索。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電氣(器)作業】
第四十二條 凡接用臨時電源從事作業時,需先經本公司機電單位人員許可,不得擅自接用。
若經查獲未經本公司機電單位許可,每次扣款5,000元。
承商必須確實接用無熔絲開關、漏電斷路器等,不可使其無效,並每日確實檢查。
承商之電氣開關、電線(含絕緣包覆)、電纜、接地導線等,其線徑大小及電容量等,
應依相關法規標準設置鋪設。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三條 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之場所,未能免除時,應以管
路包覆固定或以架空方式配設等保護措施行之;架空配設時,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
人、車、物品碰觸。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 用電器具、電源開關箱、分電盤等應設置於乾燥處,不可置於易導電、濕潤、油污
或低窪易積水之處等。
前項電氣(器)設備如置於室外露天處時,應加裝防雨、防水浸入之蓋板或設置電氣
開關箱等措施,每日收工及遇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室內,以防感電等
事故。
每日開工前或雨天後,應對電氣(器)設備等詳細檢查。 違反前三項者,每次扣款
5,000元。
第四十五條 開關、插座等之護蓋嚴禁取下,插座須以插頭插入使用,開關則需將導線接妥鎖緊,
禁止以導線直接插入插座。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六條 於濕潤場所或存放鋼板鋼筋等易發生導電之場所,使用電焊機或用電機具時,應以
絕緣體墊高隔絕並加裝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所用之照明設備或檢修工具等,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4V(伏
特),且導線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七條 承商使用之交流電焊機,必須具備有自動防電擊裝置,未具備有該裝置者,禁止攜
入廠區使用。(註:自動防電擊裝置,是使電焊機二次迴線電壓僅在電弧發生時間內
上升至工作電壓,電弧一但中斷,二次迴線電壓應(即)自動降至25V(伏特)以下。)
經查發現未具備自動防電擊裝置者,每次扣款5,000元,並需立即更換或加裝始可作
業。 電焊機及各項用電(氣)器具均需確實接地。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八條 電氣導線外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應立即處理或更換新品。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四十九條 活線(電)作業、活線近接作業或接近高壓線吊舉物體時,應確實做好必要之安全防
護措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始可進行作業。 違反前項未穿戴防護具者,每人/次
扣款5,000元。
第五十條 檢修設施、設備(含機具設備等)、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停電切
斷電源,確認已停電,線路無殘留電荷,開關源已上鎖(無法上鎖者應取下保險絲),
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檢修(維護)作業。工作完成送電
前,須確認人員等安全無虞後始可送電。 經查無掛置警告標示者,每次扣款2,000
元。
第五十一條 工作中遇有線路過熱或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並通知本公司機
電單位人員,禁止逕自處理或繼續使用等。
【其他】
第五十二條 參與作業之承商,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
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
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五十三條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掛作業之吊掛作業主管,於作業期間應全程在場執行勤
務,該等人員不在場不得從事該項作業。專業人員之證照影本,需交予本公司勞安
備查。
承商使用之機器、工具及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若使用法定危險性之
機械、設備應取得檢查合格證,且檢查合格證不得逾有效期限,檢查合格證影本貼
示於駕駛座玻璃窗或其他明顯處以供查核。
違反第一項者,除立即要求停止作業外,並從扣款5,000元。
違反第二項法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者,必須更換檢查合格之機械及設備,並得從工
程款中扣款5,000元。
第五十四條 承商攜帶或載運危險物品進入本廠區域者,須依危害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實施危
害標示、置備安全資料表及備妥緊急洩漏或意外之應變器材,且須依交通法規有關
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者,每次扣款5,000元。
第五十五條 施工期間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須聽從發包人或本公司相關主管及安衛人員之建
議,並做適度修正。
第五十六條 若承商工作人員,不聽制止或多次累犯、虛與委蛇、態度惡劣等,本公司將對承攬
人採連計罰外,並請承攬人驅離違規人員出廠,不得再入廠工作;若情節重大有威
脅恐嚇之言語或對本公司員工有施暴行為等,除報警依法處理外,並拒絕承攬人下
次承攬工作之資格乙次。 違反上述者,每次扣款2,000元。
第五十七條 承攬商入廠施工除依本規定施行外,得另爲入廠工作之所屬員工投保至少500萬之意
外險。
第五十八條 承商將工程再轉包,承商必須親自或派負有工程經驗之工程負責人,負責督率施工,
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若因作業時或再轉包於施工作業區域發生意外或有違反相關規定被查獲者,其法律
責任賠償或罰款均由承商自行負責。(例:堆高機、天車.....需具備核可使用執照)
第五十九條 於施工作業期間,承商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事故,應於作業前採取必要之防
範及規劃,擬定緊急應變計畫及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並要求所屬員工嚴格遵
守。
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之疏失,所引起之一切人員傷害(亡)、財產損失、
理賠及法律責任等問題,概由承商負起完全之責任及賠償。
第六十條 承商於其施工作業區域發生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事宜及執行
事故調查,儘速完成事故現場之清理。
若發生死亡災害者、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發生第二項情形時,需於事故發生30分鐘內向本公司監工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口頭報告,並於事故發生二天內將事故書面報告送本公司監工人員。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涉及扣款或理賠時,一律以新台幣計算,並由工程款中,直接由本公司
逕行全額扣減,承攬商不得異議。
第六十二條 本規章經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備註:2020年 1 月 20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