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丈量估價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1080009190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高雄市,徐○○(即○○工程行)
(二)當日上午 9 時 25 分許,罹災者蘇○○與徐○○至○○○○○○有限公司廠內從事 屋頂浪板加蓋丈量估價作業,徐○○請罹災者蘇○○先由辦公室爬至屋頂查看準備,徐○○在與現場人員游○○討論施作範圍後甫爬至屋頂上方時,便看到罹災 者蘇○○踩破石綿瓦往下墜落至地面(高度約 9.65 公尺)。
(三)罹災者蘇○○送至高雄小港醫院急救,延至同年 4 月 6 日 7 時 38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蘇○○踏穿距地面高度 9.65 公尺處石綿瓦墜落地面,造成創傷 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
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 等防墜設施。
2.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相關防 災事項。
3.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
4.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 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 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第 1 項)
(七)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四、勞工遭遇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 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4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