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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屋頂丈量估價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備文(108)1080009190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4 3 日,高雄市,徐○○(○○工程行)

(二當日上午 9 25 許,罹災者蘇與徐○○○○○○○○有限公司廠內從事 屋頂浪加蓋丈作業○○○○由辦公屋頂查看備,徐員游討論施後甫爬屋頂上便看到罹災 者蘇○○踩破石綿瓦往下墜落至地面(高度約 9.65 公尺)

(三)罹災者蘇○○送至高雄小港醫院急救,延至同年 4 6 7 38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者蘇○○踏穿距地面高度 9.65 公尺處石綿瓦墜落地面,造成創傷 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屋頂作業,未安全通道未於設置適當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 等防墜設施。

2.於易踏穿材料業時雇主屋頂作業辦理相關防 災事項。

3.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之虞者,未使勞工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

4.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全通道,於屋架上設適當強度,且寬 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一、決定業方法,指揮勞工作。二、實施檢料、具、器 具等,並汰換不良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之效狀。五其他為持作勞工全衛生必要設備措施。(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1 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32 條第 1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二、勞工在醫療中不工作時,雇主應按其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四、勞工遇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 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4 )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01218-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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