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樹木修枝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8)1080010235
一、行業分類: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5249)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已包裝貨物(6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高雄市,三OO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二)當日 9 時 10 分許,三OO將貨櫃屋運抵OO國際公司臨文自路門口,由OO國際公司張OO經理引導操作起重機吊掛貨櫃
屋至廠內空地放置,於上午 9 時 30 分許,罹災者黃OO發現其中 1 條貨櫃屋吊掛鋼索被樹枝擋住,提議將樹枝鋸除,張O
O遂自辦公室取來手工鋸 1 支,黃OO先爬上貨櫃屋頂,接過鋸子將卡住鋼索之樹枝鋸斷, 於鋸斷樹枝時,黃OO與斷裂
樹枝一起掉落地面。
(三)罹災者黃○○送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急救,於當日中午 12 時 05 分因傷重而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黃OO自貨櫃屋頂距地面高度 2.6 公尺處墜落地面,造成神經性 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勞工在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 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 時,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三)基本原因:
1、 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
3、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 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 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 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 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之 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 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 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