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吊掛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被壓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09) 1090020761
一、行業分類:鋼鐵鑄造業(2412)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三、媒 介 物:砂(523)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09 年 7 月 15 日 14 時 45 分許,○○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陳○○ 及吳○○2 人於廠內 A 棟工廠造模 1 組操作編號分別為 A1-2 及 A1-3 之固 定式起重機,共同進行砂模吊掛作業,以吊舉物離地約 1 公尺的方式,將
鐵斗及砂模吊運至鐵斗放置區時,突然有一小塊砂模崩落,罹災者陳○○ 上半身進入吊舉物下查看時,砂模完全崩落,致罹災者陳○○遭砂模壓擊 並掩埋,造成頭胸部鈍挫傷而多重器官損傷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陳○○遭砂模壓擊,造成頭胸部鈍挫傷而多重器官
損傷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 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2) 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未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未指派專
人負責指揮。
(三)基本原因:未實施吊掛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措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 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1 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 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起重升降機 具安全規則第 6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勞 工人數在 30 人以 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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