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 配 電 盤 配 線 作 業 發生 感 電 災 害 致 死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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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感電(13)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09年9月6日邱○○僱用罹災者劉○○一起至大雪山工作,當日工作內 容為配電盤二次側到小木屋間的拉線、配線作業,14時許罹災者劉○○在配 電盤前做拉線工作,邱○○在配電室北側要配污水處理廠的電,14時25分許 突然聽到罹災者劉○○「啊」一聲,發現罹災者劉○○已經在他工作的南側 配電盤前倒地昏迷,疑似是罹災者劉時仁右手不慎觸碰到無熔絲開關之金屬 裸露端子(無熔絲開關當時有帶電),左手觸碰配電盤金屬外殼而導致感電,後 經救護車送往東勢區農會附設農民醫院急救,仍於當日17時11分宣告不治 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從事配電盤拉線等檢查、修理活線作
業時,接觸電壓進而觸電,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心臟傳導系統 障礙致心臟性休克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雇主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 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
用 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項)
(二)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 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
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第 1 項)。
(三)第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 2 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 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七)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 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 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
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4、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
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 1 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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