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臨時電箱感電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10)1100003605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人
五、發生經過:
109年9月12日罹災者之雇主A指派領班B帶領C及罹災者D等2位勞工施 作1樓支撐排架搭設作業,當日約11時許,據C表示罹災者D為打除混凝土塊 俾搭設排架便至工務所拿取電動錘及延長線欲打除混凝土塊,後拿著延長線 表示要去插電,便往北側臨時電箱走去,過一段時間C去找他便看到罹災者D 已經躺在地上,腳邊有延長線,臨時電箱的門是開啟的,隨即通知領班B後 通知工地主任E,工地主任E即至現場查看,發現罹災者D胸口發黑、鼻孔及 嘴角出血,即呼叫救護車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陳弘祥因感電電擊,致心因性休克,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未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對勞工實施在職教育訓練。
5.未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23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應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 各該工作必要 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六)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 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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