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作業遭貨車碰撞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10)1100002443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被撞(03)
三、媒 介 物:卡車(22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人
五、發生經過:
109年10月26日雇主A指派B帶領C、D、E及罹災者F至臺中市○○區○路口施作人行道工程,依C及D所稱述,當日約8時許到達工地現場,B分配罹災 者F及D進行人行道打除及模板組立作業,約11點10分罹災者F至A0K+060內側 水溝處檢視施作尺寸問題,B開貨車欲從A0K+000處倒車至A0K+114.7處下 料,忽然聽到碰撞聲響,罹災者F已倒於馬路上,被B所開貨車所輾過,均無 人目擊無罹災者F何時從水溝走至馬路上及碰撞發生的過程。事故發生時立 刻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約5分鐘抵達現場,由救護人員開始進行急救,
罹災者F到院時已無心跳、呼吸等生命徵象,右側頭顱骨、左下肢明顯變形, 經緊急高級心臟救命術後,對急救仍無反應,於當日○○時○○分停止急救 並宣告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F遭因遭貨車碰撞輾壓,造成重度顱腦破裂損傷及胸廓骨 折變形,創傷性中樞衰竭併呼吸衰竭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
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未置交通引導人員。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5.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協議組織,落實承攬管 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
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職 業安全 衛生 法第 32 條第 1 項)
(五)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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