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起重吊掛巡查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0-104755
一、行業分類: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7112)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樓梯等(413)。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12 時 26 分,災害發生於臺東縣 00 廠。
(二) 當天 8 時 6 分許,工程師白 00 到達辦公室,遇見廖 00,兩人在 3 樓辦公室討論工地出勤人數及廠區門口有載運鋼構材料板車進場
事宜,約 8 點 12 分許,廖 00 穿上反光背心及戴上安全帽,欲前往工區巡查,同時打電詢問 00 公司廖 00 有關鋼構材料進場事
情,並向白 00 拿取廠商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執行查核紀錄表,離開辦公室,經內部通道前往廠外 部東側之鋼構材料吊掛作業區巡
查,約 8 時 25 分許,00 公司所僱勞工董 00,欲前往廠 區東側協助將鋼構材料卸貨作業,當董 00 走路剛經過東側戶外逃生梯時
,即聽到從背後傳來有東西掉落聲響,回頭一看發現有人墜落,董 00 呼叫找人幫忙及打電話連繫 119 救護車,救護車約於 8 時 30
分至現場並將廖 00 送往醫院急救,延至當日 11 時 26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廖罹災者於高度約12.86公尺之東側戶外逃生梯第4層轉折平臺中欄杆從事起 重吊掛巡查作業,因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造成勞工廖00自該處墜落至地面,致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12.86公尺之戶外逃生梯平臺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勞工於高度約12.86公尺之高處從事作業,未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 護具。。
(三)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規則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 條第1項)
2、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 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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