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鐵皮鋪設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裝修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過:
(一)民國110年8月2日15時許,臺北市大同區○路○號,凱○工程行。
(二) 當日李罹災者於2樓屋頂從事鐵皮鋪設作業墜落至1樓地面(墜落高度約6公 尺)。
(三)送往臺大醫院救治。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
2、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侯等因素,致 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3、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相關事項。
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定,按其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雇主未使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3、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 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 下之事業單位,未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 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 項)。
(二)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 或天侯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項)。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相 關事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第1項)。
(四)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 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第1項)。
(五)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 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 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第1項)。
(六)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 項實施檢點:十一、其他營建作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 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