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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發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全4331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10930857分,臺北市士林區號,旭公司。

公司承攬士林區號裝修工程之水電工程,當日林罹災者於 工地1作業,因致林員感,自梯跌落地面,造成腰部撞傷。

)經通知消防局將林罹災者送往新光醫院治療,於當日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感電。

(二)間接原因雇主僱用勞工進行接線作業有導致感電之虞,未停止送電。

三)基本原因:

1.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亦無執行紀錄或文

2.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

3. 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

4. 承攬人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造、除、、 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為防止他人誤送應 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款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質,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 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工人數30人以下之事業單 位,管理執行替職業安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依第13條至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職業安全生教育訓練規則18條第1項第13

              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2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備查後,公告實業安全衛

             生法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11216-13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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