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廠房雨遮鋼構骨架更新工程之勞工陳○○發生墜落災害致死>>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10 年 8 月 26 日勞工蕭○○與陳○○等人至桃園市蘆竹區空廠房進行雨遮鋼構骨架汰換及鐵 捲門組件安裝作業,勞工蕭○○駕駛高空工作車乘載未佩帶安全帶及安全帽
之陳○○至廠房 約 3.8 公尺處安裝鐵捲門組件,陳○○安裝完後,即藉由廠房直行鋼構柱攀爬至約 5.6 公尺(站於鋼構上)欲準備安裝雨遮鋼構骨架,當自營作業者
陳○○操作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將雨 遮鋼構骨架吊運起接近安裝處時,陳○○即從鋼構上墜落於地面,經救護人員至現場急救並 送至醫院治療後,仍於當日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勞工陳○○於高度約 5.6 公尺之鋼構上進行組配作業時墜落於地面,造成顱骨骨折併顱 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 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 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 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 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 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
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 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口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
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 助鬆脫吊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6.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 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二、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 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7.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2 條第 1 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八、災害現場照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