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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實錄

<<題:廠房雨遮鋼構骨架更新工程之勞工發生墜落災害致>>

 

一、行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4310)。

二、災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營建418)。

四、罹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經過:

110 8 26 日勞工○○與陳○○等人至桃園市蘆竹區空廠房進行雨遮鋼構骨架汰換及鐵 捲門組件安作業,○○駕駛空工車乘載未佩安全帶安全帽

至廠房 約 3.8 公尺處安裝鐵門組件,陳○○安裝完後,即藉由廠房直行鋼構柱攀爬至約 5.6 公尺(站準備安裝,當自營

積載機將雨 遮鋼接近安裝,陳鋼構,經救護急救並 送至醫治療後,仍於當日不治死亡。

六、原分析:

勞工○○於高度 5.6 公尺之鋼構上行組配作業時墜落於地面,造成顱骨骨折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七、災防止對策:

 

1.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應訂定墜落災害防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

  「一、經由設計或法 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施工程序之變更,施 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置護欄、蓋。四、掛安全網。五、使勞佩 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 雇主對於高度 2 尺以上之屋頂、梁、開口部分、道、工作、 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

    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者,應於該處設置護護蓋或安全網等防(營造安全衛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5.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規定辦一、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 從事組配業,其未使用自動脫裝置者,應設置施工等設施,供

    業人員全上下及協 助鬆脫吊具。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8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6. 雇主對於鋼構之立、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以下簡稱鋼構組配業,應 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一、決定作業

   ,指揮勞工作業。、 實施檢點,檢查材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 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7. 雇主對於使用固式起重機、移動式起機或人字臂起重桿從事吊掛作業之勞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起重升降具安全規則第 62 條第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 1 項)

八、災害現照片說明:

2022042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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