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從事鋼樓梯清潔作業 發生 滾落 死 亡 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滾落(1)
三、災害媒介物:樓梯(413)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111年7月,黃罹災者。
(二)罹災者黃罹災者於新建廠房乙梯3至4樓間從事階梯面清理作 業時,因該鋼樓梯之梯級鼻端設置突出高度4公分之垂直鋼板造成樓梯梯面高低差及級高增加不利人員行走,致黃罹災者於鋼 樓梯行走時遭該突出鋼板絆倒後,滾落至高差7階之轉折平台處 (高差約1.4公尺)受傷,經送醫急救及住院治療後仍因傷重不治 死亡。
六、災害發生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黃罹災者自4樓鋼樓梯第1處轉折平台滾落至高差7階之第2處轉折平台處,造成胸部鈍力創併氣血胸,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階梯或其他勞工踩踏場 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滾落等之安全 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執行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階梯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 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 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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