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鐵皮及 C 型鋼更換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131605663
一、行業分類(含代碼):其他建築設備業(4339)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1)
三、媒介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1 名勞工死亡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葉○○(即瑋同工程行)負責人及所僱勞工黃○○所述,113 年
2 月 17 日 15 時許,罹災者劉○○(下稱劉君)與黃○○一同於天斌企業 有限公司基隆倉
庫之屋頂從事鐵皮及 C 型鋼更換工程,劉君與黃○○於共同搬運 C 型鋼過程行走時,
劉君踏穿鐵皮脆弱部分,墜落後撞擊堆放於地面之鐵管,並倒臥於鐵管上,劉君所戴
之安全帽掉落在旁,經救護 車送醫急救,並於 113 年 2 月 28 日 6 時 54 分不治身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罹災者於屋頂搬運 C 型鋼過程中不慎踏穿鐵皮墜落,造成重大創傷 合併多重器官衰竭、
頸椎及多處肋骨骨折、腹內鈍傷合併脾臟及左腎破裂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
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易踏穿屋 頂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對於在高度 10 公尺許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之危害與應採取措施。
(4) 未執行屋頂作業工作環境及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5)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6) 未設置屋頂作業主管。 七、災害預防對策:
(一)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 工確實使
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
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 固定梯、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 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三)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
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第 1 項】
(四)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 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 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8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如下頁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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