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太陽能板鎖固作業時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 行業分類(含代碼):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 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01)
三、 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開口部分(414)
四、 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 發生經過:
12 月 28 日上午雇主帶領 7 名勞工至本工程學生總隊部○棟的中間棟屋頂進行太陽能
板鎖固作業,近 11 時左右人員陸續收工離開中間棟屋頂,並經由中間棟及南
棟走道的屋 頂平台至南棟之北面垂直固定梯處,攀爬該梯上至南棟屋突一樓
頂後再攀爬南面垂直固定 梯下至屋頂並進入結構體下樓。約至 11 時 30 分時
,共同作業之戴○○已準備由南棟屋頂 樓梯口下樓,僅剩收工隊伍末位之罹災
者尚未回至南棟屋頂,其餘人員皆已進入結構體, 屆時眾人聽到有撞擊聲,
趕至一樓察看時,見罹災者躺於中間棟及南棟間之走道,身上無
安全帶,一旁亦無安全帽,推測其為收工時於途中墜落撞擊南棟與中間棟間
的採光罩及中 間棟的冷氣室外機後墜落至一樓地面,於同日送至醫院並辦理
住院及進行手術治療,但持 續昏迷,於 113 年 1 月 4 日返家後拔管宣告死亡。
六、 原因分析:
依據現場檢查、相關人員所述及佐證資料,綜合研判本災害發生原因為罹災者
未戴用安全 帶及安全帽,攀爬南棟北面之垂直固定梯上至南棟屋突 1 樓後,行
經無護欄之南棟屋突邊 緣墜落至地面死亡。(距地面高度 22.05m)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屋突 1 樓頂墜落致死。
(二)間接原因:
1、 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
2、 屋突邊緣未設置護欄。
(三)基本原因:
1、 未落實承攬管理(原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指揮、監督、協調、連繫、調整
、巡視及 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未實施教育訓練。
3、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未實施自動檢查。
5、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 災害防治對策:
(一)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應於 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
作業之需 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
使用安全帶等 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1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