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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吊掛作業發生被撞致死職業

 

行業分類:道路工程業 (4210)

災害類型:被撞(06)

媒 介 物:移動式起重機(212)

罹災情形:死亡 1

發生經過:112 6 21 日罹災者陳○○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起重吊 掛作業,未將

                        其外伸撐座伸至最大極限位,造成吊掛起重過程中,外伸 撐座安定度不

                        足,吊掛物超過額定荷重,且未有相關過負荷預防裝置,發 生移動式起重

                       機側傾,造成罹災者被擠壓於操作側車門與路邊護欄間,致全身多處創傷併

                       肋骨骨折及創傷性休克,經送往醫院救治後因傷重不治死 亡。

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遭移動式起重機側傾撞擊擠壓致死。 () 間接原因:

1.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未將其外伸撐座伸至最大極限位

2.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超過額定荷重。

3.未於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作業空間。

4.移動式起重機,未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 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及危害告)

2.未對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實施評估及控制。

3.未落實自動檢查。

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

規則第 2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

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 物重量與所

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 要措施:一、移動式起

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1 )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

應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2 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 他預防裝置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不在 此限: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

噸者。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 者。(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伸

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他結構 項目有無損傷。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 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三、鋼索

、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四、配線、集電 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

異常。雇主對前項移動式 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過捲預防

裝置警 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鋼索及吊鏈有 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 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

異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31129 宣導資料 從事吊掛作業發生被撞致死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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